山东枣庄地税局原局长受贿77.9万被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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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08:20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月8日讯(记者董震)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原局长李龙生受贿一案,经枣庄市中院终审审理,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达77.9万元的李龙生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今年52岁的李龙生于1996年3月至2001年4月任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2001年4月至被捕前任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200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
法院查明,1997年春节至2004年春节期间,李龙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干部及个体工商户谋取工作调整、职务升迁、子女就业、减免税款等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款物价值人民币77.9万余元。其中,1997年春节至2001年4月间,李利用担任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职务之便,24次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西服等;2001年中秋节至2004年春节期间,李利用担任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局长职务之便,164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美元、金条、电视机、摄像机、高档手表等贵重物品。 对于所收受的财物,李龙生辩称,这些都是在传统节日期间接受的走访馈赠、子女结婚时接受的贺礼、老人去世时接受的丧礼,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则认为,经查,相关行贿人能够证实送礼的目的及利用这些时机送礼是便于李龙生接受,双方不属于人情往来,而是借人情往来之名,行行贿受贿之实,因此李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据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龙生有期徒刑13年,所收受的77.9万元贿赂依法收缴。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枣庄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