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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朝故都洛阳十墓九空背后的文物大案(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02:17 新京报


  不均衡的打击力

  但至少从案件判决的情况看,已很难用“从事文物买卖又不构成犯罪”来概括宋彦庆、宋彦彬兄弟的行为。宋彦彬既已逃亡,宋彦庆被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7起倒卖文物罪行,随后在法院判决中均被认定。

  对于宋彦庆5年半的量刑,焦作市检察院公诉科一位人士认为“距离当初想象的判决结果相差很大”,而作为查案方的洛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人员则直言判决太轻。

  洛阳市文物局一位负责人指出,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相关法律,“重两头轻中间”,对文物倒卖人员难以形成震慑。所谓“重两头轻中间”,
是指对于文物盗卖的整个过程,盗墓和走私处罚重,倒卖处罚轻。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盗墓的量刑则重得多,为三年以上直至死刑。而对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量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不封顶。比照洛阳上述文物案相关判决,盗墓农民与文物贩子的刑罚和非法获利并不对称。

  农民张利杰等三人将盗得的黄白釉骆驼等十多件文物卖给海干民,得款5万三人平分;而海干民一转手即独自获利5.8万元。同时,海干民还从多起盗墓行动中收购地下文物并获利。

  对比判决结果,张利杰获刑四年,罚金一万元;海干民获刑三年,罚金四万元。张利杰家属就此认为其量刑过重。

  宋彦庆仅北魏石棺一单已非法获利51万元,其余各宗认定倒卖文物罪行,获利均在数万、数十万元不等。而其量刑为五年半(含非法拘禁罪并罚一年),罚金10万元。

  洛阳市文物局第一文物工作队党委书记史家珍认为,在这种法律现状下,文物贩子宁愿冒着被抓的危险从事暴利的倒卖活动,因为几年牢狱有可能换取一生安逸。

  问题的另一面是,洛阳周边农民收入不高,一些农民在文物贩子的利益诱使下挖墓,一件文物一般获利几百至几千元,被抓后即被重判,但他们赌的是警方查处“挂一漏万”。

  洛阳市公安局警员透露,2004年12月初,洛阳郊区几名农民拉着一车白菜被截停,挪开白菜,几件泥土斑驳的瓶罐暴露出来,农民们承认,那是刚从地底下挖出来的。

  更早前的1998年春节,洛阳市郊唐太子墓恭陵被炸药炸开,这被认为是继军阀孙殿英盗挖清东陵之后最触目惊心的盗墓大案,而盗墓农民事先就得到了香港、澳门不法商人的“订单”,不到一个月,盗挖的文物出现在香港拍卖市场上。

  警方取证之难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全国发生盗挖古墓案件10万余起,被毁古墓20余万座。“12·10”专案组成员的亲身体会是,查处文物盗卖案件,取证难是最大的障碍。

  据介绍,通常情况下,文物一经出土进入倒卖流通环节,在没有第一现场的情况下,警方便很难掌握其流向,文物一旦流失国外,更难寻其踪,找不到文物持有者,就很难逆流追查。

  而警方在顺流调查时,只能依靠盗墓者或者文物贩子的口供来取证。一个事实是,就一件被盗地下文物而言,如果文物贩子和盗墓者均保持缄默,那么警方也很难认定盗卖事实。

  宋彦庆、海干民两案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在认定倒卖文物行为时的依据主要是涉案人员的口供。由于案件时间跨度大,一些被盗卖的文物早已流失境外,文物部门出具的鉴定书甚至都只能提供间接的认定———根据所盗墓葬的年代或出土的文物来判断流失物的等级。

  相关事实是,商屯村村民张彦森被指控于2002年11月盗掘古墓,由于检方未提供对墓葬的鉴定,张本人当庭否认后缺乏其他证据,法院判决时未予认定。

  两份判决书的另一个共同点在于,警方在宋彦庆、海干民两人家中均查获大量文物,其中宋彦庆家中搜出白陶牛车等三级文物12件,青花瓷瓶等一般文物41件。但焦作市中级法院认为,对于该部分文物,没有证据表明其有主观牟利的目的,不能认定其收藏文物的行为即构成倒卖文物罪。

  换言之,对于查处文物案件的警方人员而言,“人赃俱获”的机会微乎其微。洛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名民警说,这种情况给破案带来很大的压力,其结果必然是查处挂一漏万,让很多文物贩子逍遥法外。

  作为中国、河南省两级收藏家协会会员,宋彦庆案发前在洛阳市投资兴建了一处大型文化城———洛阳纵横文化城。

  这个纵横文化城坐落于黄金地段洛阳青少年宫旁边,四层大楼占地约2000多平方米,一楼经营茶社,二楼经营桑拿按摩美容沐足等服务项目,三楼曾是当地第二大文物交易市场。

  在“12·10”专案组调查人员看来,宋氏兄弟正是利用这个文物交易市场来“洗白”非法盗取的地下文物,因为根据口供,许多非法文物交易就是在这个市场中完成。

  2003年初,警方人员曾多次对该文化城展开大规模夜间搜查,但除查获宋拥有大量文物外,并未查到交易中的文物倒卖行为。

  根据嫌犯口供,“12·10”专案组一度认定宋氏集团成员涉及盗掘古墓、倒卖文物案件149起,涉及文物达1116件,交易额达1363.3万元。但相关指控与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显然有较大差距。

  “种了一棵大树,摘了一颗小果。”洛阳市公安局法制处政委张建军认为,“12·10案”的查办动作太大,取证不足。

  宋彦庆的二哥宋彦海则称,宋彦庆只是爱好收藏文物,在行使一个文物市场物业管理者的职能时,参与倒卖了几件文物,而被洛阳警方捏造成一个文物倒卖集团的首犯。

  而警方在查案时大量依赖口供,也令宋氏家属产生刑讯逼供的程序性质疑,宋彦庆在判决后迅速保外就医,亦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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