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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重点查办三类职务犯罪 建干警信用评价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3日03:32 人民网-江南时报

  经济发展、百姓安康离不开社会的和谐稳定。江苏在全国率先开展的“平安江苏”、“法制江苏”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江苏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昨日,江苏省委召开全省政法工作会议,会上明确提出了今年“严打”工作的重点,指出将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机制,并对政法系统领导干部强调了“禁区”,严禁越权办
理案件。

  今年是“平安江苏”创建决胜之年

  会议充分肯定了2004年江苏全省政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并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展望。

  “今年是我省平安创建活动的攻坚之年和决胜之年,做好今年的政法工作,对于实现平安创建工作,对于实现平安建设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意义十分重大。”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安华指出,江苏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很多,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随着江苏率先发展进程加快,企业事业单位改革、征地拆迁、下岗失业、劳资纠纷等方面的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增多,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将处于高发态势。由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刑事犯罪高发的态势还将在较长时间内存在。近期一些地方“两抢”案件出现反弹,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活动有所抬头,入室盗窃、盗抢机动车等侵财性案件增长,一些场所“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经济领域的犯罪总量居高不下,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新型犯罪不断出现,跨国跨境犯罪增多,直接危害经济安全。

  江苏基本形成“大调解”机制

  “小矛盾不出楼道、大纠纷不出调解站”就可以解决。“大调解”机制,是昨日大会上的一个关键词。

  据介绍,该机制是江苏根据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复杂因素和调处的基本规律,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首创之举。南通在全省启动早,力度大,见效快。

  记者了解到,南通的大调解机制突破了过去人民调解由司法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体制局限,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新格局。

  孙安华欣喜地介绍说,目前,江苏全省“大调解”机制已基本形成,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全省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0万余起,调处成功率达97%,进京上访同比下降49.5%,由年初的全国第6位下降到现在的第23位,来省重访集访同比下降40%,全省没有发生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据介绍,江苏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机制,提高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质量和效果。

  坚持“严打”,继续查办职务犯罪

  据孙安华介绍,今年江苏省将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黑恶势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继续收缴散失社会的枪支、管制刀具等各类危险物品,消除现实危害。积极参加整顿和规划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经济犯罪的高发势头。重点打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严重经济犯罪;利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之机侵占国有资产财产的犯罪。

  今年江苏省还将继续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三类案件:一是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等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贪污、挪用、私分资产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据统计,在去年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全省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812件1910人,其中大案率上升了23个百分点,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6亿元。

  建立干警“信用评价”机制,引导诚信意识

  今年,江苏政法部门还将努力减少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等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就此,孙安华要求,全省政法部门要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和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完善办案制度,落实办案责任,形成有效的业务工作质量监督考评机制;要建立干警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干警廉政信用档案,引导干警树立诚信意识,强化自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要加强社会测评和社会监督。坚持从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的了解程度、满意程度、信任程度和执法水平、廉政状况、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警务司法公开等方面开展社会测评。

  “在整个政法队伍建设中,领导班子建设是龙头也是关键。”在昨天的大会上,孙安华对与会的政法领导干部特别强调:严禁越权办理案件;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及钱物;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严禁非法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谋取私利。本报记者 黄勇

  《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13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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