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颁布实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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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5日09:33 新华网 | ||||||||
再如,“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这些都是新的规定,作出这样的规定,特别是当这些规定变成现实以后,对于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委员的监督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相信,党中央一定会按照上述要求,稳步推进有关方面的改革
六、《实施纲要》强调:“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规范和全面推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这些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而言的,有的是重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有的是创造性的新规定。从防治腐败的角度提出这些要求,本身就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用人问题是最容易滋生腐败而又最难以调查处理的特殊问题。从现实生活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带病”提拔的严重现象来看,切实加大对这方面问题的惩治和预防力度非常必要。党内外群众对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呼声也非常之高。上述办法和措施的提出,说明党中央对这个问题是高度重视的,对解决这个问题的决心和信心是坚定的,而且所提出的这些措施办法也是切实可行的。只要全党上下言行一致,严格按中央的规定和要求办事,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能够得到有效防治的。 七、《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制定行政效能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这些要求的提出,表明党中央十分重视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应该对等,应该对其权力运用所产生的结果负责,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来看,大都同权力与责任不对等,只顾使用权力,而不顾及其后果,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责任密切相关。作出明确规定,从必须承担责任的角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对于防治行政和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切实可行之举。 八、《实施纲要》强调:“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于防治经济领域的腐败犯罪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金融账户实名制”有利于监控公职人员个人及家庭财产的变动情况,再加上现金交易限制和反洗钱制度,堵塞了个人或家庭财产以现金形式存在的渠道,使得个人或家庭财产只能以金融资金和实物的形式存在。而且因为现金交易被限制,实物财产也必须经过金融转账才能获得。这样,金融账户就可以集中反映个人或家庭财产的变化情况。这对于及时发现和查处经济腐败案件有着关键性的作用,每一笔财产的增加或减少都必须经过银行转账才能实现,来龙去脉都有转账记录,腐败问题一查即明,而且证据确凿。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查处经济腐败犯罪案件的难度,切实加大预防经济腐败犯罪的力度。 “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也是极其必要的。从已发现的资金外逃腐败犯罪大案要案看,都与缺乏有效的监控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不畅有关。建立健全这方面的制度将有效防止资金外逃行为,有利于追回赃款,降低因腐败犯罪而造成的损失。 九、《实施纲要》强调:“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大投资决策追究制。”建立健全这方面的机制和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现实生活中,因投资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对这类案件的查处又往往过轻。 近些年来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股份制改造,以及资本市场的投融资,期货市场的炒作等,因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失非常严重,而责任追究却非常之难,有的甚至没有受到查处。致使有的管理者产生了一种误解,认为只要不往自己私人腰包中拿,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再大也不怕。有的人甚至以工作失误为假象,在暗地里混水摸鱼,谋取私利。出现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对投资行为的监督制约,缺乏对投资决策失误行为的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因此,加快这方面的立法和建章建制进程势在必行。 十、《实施纲要》强调:“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支持和保证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这些要求,有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的重申,有的是创新性规定。这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审计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审计机关作为政府内部专门的财经纪律监督机关,在反腐倡廉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有着别的部门或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审计难,处理更难,执行处理决定难上加难”,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审计工作的真实写照。因此,坚决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强化审计监督非常必要。特别是要坚决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实行这项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审计处理难的问题,因为把审计出来的问题公布出来以后,可以借助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促使问题的处理和纠正。 另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必须切实加强。实事求是地讲,当前这项工作的力度是不够的,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审计对象的确定上不公平,往往只审计行政或企业领导干部,不审计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应该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都列入被审计对象。否则,这项工作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十一、《实施纲要》强调:“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这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十二、《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这项规定极其重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形势的发展,跨国作案的腐败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为了有力有效地打击这些行为,必须充分利用国际反腐败资源,切实加强国际合作。当前在这方面,我们的工作还做得很不够,真正与我国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和合作机制的国家还很少,致使一些跨国腐败案件的调查难以深入,有的甚至无从着手,资金流出去后,无法追回,人员逃出去后,无法引渡回国。因此,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加快这方面的工作进程,尽快扭转当前这种被动的不利局面。(瞭望新闻周刊 记者李一帆)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