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安局原副局长赵林受贿案终审被判12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10:24 新华网 | ||||||||
新华网海口1月18日电(王瑜) 海南省高院近日对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赵林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赵林案曾于2003年10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一审判决,赵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受贿别墅予以没收,对来源不明巨额财产人民币79
2004年7月21日,此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张勇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购车、是否存在行贿行为,赵林接受的28.5万元是主动索贿还是被动受贿及赵林接受张勇的空调和沙发是否属于受贿等进行辩论。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