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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人质获释后索赔几乎不可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0日05:04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月19日电(记者 杨亮庆 实习生 董晓瑞) 知名国际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文奇教授今天向本报记者表示,对劫持8名中国公民的伊拉克绑匪的逮捕和审判,以后只能按照伊拉克国内的相关法律来执行。

  按照伊拉克法律处理此事件

  朱教授告诉记者,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大家能够普遍接受的“恐怖行为罪”。1936年,南斯拉夫的亚历山大皇帝在巴黎被刺后,整个世界震动很大,国际联盟(联合国的前身)就想制订一个关于惩治恐怖行为方面的国际公约,并着手起草相关文件,但因为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国际公约的制定被耽搁了。由于存在太多政治的因素,到现在为止,关于恐怖分子和恐怖行为国际上还没有普遍定义。

  所以,目前恐怖主义行为主要是结合每个国家的国内刑法来解决的。事实上,恐怖行为在每一个国家的刑法里都是被禁止的行为,因为其主要针对无辜人员进行绑架、恐吓、杀害,而谋杀罪在每个国家都是普遍的罪行。

  朱教授说,对恐怖行为的惩罚,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国际性的,一个是国内的。国际方面现在虽然有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但每一个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都有严格的规定,都是关于某一国境内的,比如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它所能管辖的只是南斯拉夫国土境内发生的事情,比如米洛舍维奇案件,但目前关于伊拉克的还没有。

  美国进驻伊拉克后,美国作为占领军,颁布了一些法律,但在去年7月1日之前把政权还给伊拉克之后,对伊拉克适用的法律就又回到了伊拉克的国内法。所以,逮捕、审判和惩治绑匪和这一恐怖罪行,目前惟一可以适用的只能是伊拉克国内的法律,因为这些行为是在伊拉克发生的。根据刑法原理,一般适用的是犯罪行为地法律,也就是伊拉克本国的刑事法律。

  那么,在最后的审判过程中,中国政府是否能派法律代表或者律师代表这8名受害中国公民出庭呢?朱教授说,如果情况允许的话,中国政府可以派有法律背景的人员前往伊拉克法庭,但照目前的情况来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朱教授还指出,我国为驻伊大使馆配备的保卫人员无权加入解救人质行动。从法律上来讲,他们的活动范围只能是大使馆,最多可以陪大使外出。即使在最后关头的解救行动中,除非伊拉克政府邀请加入,我国驻伊大使馆的安全人员也没有权力参与其中。

  民事索赔几乎不可能

  朱教授表示,现在伊拉克方面的形势很复杂,恐怖行为虽然属于刑事犯罪,但现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绑架事件的可能性很小,因为绑架本身并不是出于对中国人的怨恨,而是有一定的政治目的,这就涉及到这个绑架组织本身的问题。因为面对的是一个恐怖组织,适用刑法就比较困难,因为刑法和其他法不一样,刑法主要是针对个人的犯罪行为,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要去追究这些恐怖分子的个人刑事责任,困难非常大。

  在惩罚国际刑事犯罪行为方面,中国和部分国家有一些双边的协议,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双边合作机制,如中美之间有一些双边的司法协助,另外,除了书面协议外,国家领导人相互之间的一些口头上的公开的许诺都可以构成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约定,这种约定对相关的国家都起到法律作用。

  朱教授说,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与伊政府在处理恐怖问题上还无合作与沟通的机制,因为伊政府本身就是临时政府,实质上等于没有政府。

  8名中国公民在获救后可否向绑匪或者伊拉克方面进行民事索赔呢?朱教授告诉记者,国际法上有国家责任一说,国家责任就是一个国家的官员以官员的身份做了违法的事情(国际上叫国际不法行为),因为身份的关系,使得他所代表的国家也应承担责任。但在此事件中,该理论适用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此次绑架事件中绑匪本身就是反政府武装组织,也是政府的死对头,他们的行为根本不能代表政府。这样,伊拉克政府就没有什么责任。所以,无论是对绑匪还是伊拉克政府,民事索赔在目前几乎是不可能的。

  “要解决问题,除了法律,还有其他方面,比如政治谈判等外交努力。要让绑架者明白,中国人民对伊拉克人民一直是友好的,绑架中国人达不到他们的政治目的。”这位曾担任过中国外交官的学者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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