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子为拐卖儿童 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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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3:15 生活新报 | ||||||||
二 犯罪 贩子为拐卖儿童,犯罪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狠毒"人贩子"杀人夺童
记者在鲁甸采访时了解到,鲁甸孤儿院这7名孤儿都是当地公安机关在"打拐"行动中解救回来,却始终找不到家的孩子。鲁甸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朱敏告诉记者:当地拐卖儿童犯罪现象相当猖獗,而且有些的手段极其残忍。所以,实际上类似情况的孩子还有很多。 据鲁甸县公安局刑警中队长陈正云介绍:鲁甸孤儿院中的多数孩子都是在一个案件中解救的,那起案件可说是近年来最大的"打拐"案之一,犯罪团伙成员达20余名,其中,头号人贩子名叫陆大朝,是鲁甸县龙头山乡沙坝村一名仅20出头的农村青年。 记者了解到:目前陆及其已经落网的另16名团伙已经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其中,首犯陆大朝被判处死刑。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实可谓触目惊心:2003年9月16日20时许,陆大朝闲极无聊,在村内到处瞎逛。此时,正好同村的涂某背着儿子小文从山路上走了过来。陆大朝见状随即冲上前去,抽出随社携带的杀猪刀,将涂杀倒在地。随后,他把小文带回自己家,交给妻子陈光英,由陈将小文背到同村的张天顺、陈安琴夫妇家。之后,陆大朝为掩盖罪行,又赶回到杀人现场,将涂的尸体背回家,掩埋在猪厩内。同月19日,张天顺、陈安琴夫妇以5050元将小文卖给他人。几经周折,年仅两岁的小文被警方解救。 根这份判决书记载,陆大朝还犯过一次更加令人发指的罪行,那就是他于2002年12月19日,和妻子陈光英一起,将自己亲生的一个儿子以2500元卖与他人。 在以上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昭通中院认为,陆大朝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杀害涂兴会、抢劫儿童出卖和出卖亲生男婴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拐卖儿童罪,犯罪手段极为凶残,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故二罪并罚,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赔付涂某家人1.3万元;其团伙的另16名成员人员行为,也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分被处以一年半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打击人贩子这方面,我们一向是不遗余力,如比这起案子吧,摧毁这个团伙前后共用了两年多时间。" 鲁甸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朱敏说:在这些孩子解救回来后,他们一般都会把孩子的照片等相关资料公布出来,让曾经报案的群众来认领,很多时候,甚至还会一村一户的去敲村民家的门,主动问他们这是不是你家的孩子,是的话,就请领走。可即便这样,还是有很多孩子最终将"无家可归"。"为什么呢?一种可能是,这是超生的孩子,承认了是你的,就意味着要面临1万多的超生罚款;第二种可能就更严重了:如果是你家的孩子,你自己拿去卖掉了,就更不敢站出认领了。" 朱敏大队长分析起这个问题时,心情显得异常沉重。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