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律师说法:打拐获救儿童路在何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3:15 生活新报

  由于父母仍然健在,只是出于种种原因无法相认,打拐解救回来的这些孩子算不算是真正的“孤儿”?是否能让人领养?领养人需要一些怎样的条件?这些孩子的出路究竟何在?

  针对这些问题,记者昨日走访了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何锡峰律师。

  记者:首先请你从法律上说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被收养?

  何锡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下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所人均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因此,被公安机关找回的儿童在找不着生父母的情况下是可以收养的。

  记者:那么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何锡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定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以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记者:如果一旦有人愿意收养这些孩子,那应该怎样办理手续呢?

  何锡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记者:这里面有个比较尴尬的情况是,这些孩子只是暂时还没找到亲生父母,如果在被收养后,他们的父母出现了,或者当他们被收养成年后父母出现了,该怎么办呢?

  何锡峰:如果真出现这种情况,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是可以协商解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任何人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包括其生父母在内。但其养父母与生父母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然,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生父母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生父母与养父母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记者:那么,具体的解除收养关系手续应该怎么办呢?

  何锡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与养父母达成解除协议的或者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上一页]  [1]  [2]  [3]  [4]  [5]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聚焦2005年春运
中国女将征战百年澳网
关注2005考研
万众瞩目央视春节晚会
第12届中歌榜揭晓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岁末年初汽车降价一览
2004地产网络营销盘点
慈禧曾孙口述实录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