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容混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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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17:1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记者李凯)针对香港法律界一些人士对香港基本法的片面、模糊、错误的认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振民教授28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基本法第158条明确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这一条款在当年制订基本法时经过充分讨论,得到香港以及包括英国在内的国际社会认同,是早已解决的问题,不容质疑。
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近日在接受访问时表示,任何人,包括律师、官员都有权解释基本法,他还说,基本法是为香港而设的,目的是为了保存香港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价值,所以香港人是最有能力作最初的解释。 王振民指出,戴启思的看法忽视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是错误、片面的。他回忆说,基本法制订时,当时有一种意见提出基本法的解释权由香港法院实行。但后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参照了英国一个案例,这一案例是英国加入欧盟,欧盟的法律由欧盟来解释,而不是由英国来解释。经过充分探讨,统一了大家的意见,即基本法的解释权首先是在中央而不是在地方。 王振民指出,香港法律界一些人的另一种误解是,认为一个国家宪法法律最终解释权和司法终审权应由同一个机构来行使。他们按照香港由法院解释法律的习惯提出,基本法的解释权由最高法院来实行。但这一提议不符合中国宪法确定的法律解释制度。根据中国宪法第67条规定,中国所有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是中国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订的一部特别法,基本法不可能改变宪法确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制度。王振民解释说,有一些国家解释权和终审权两权合一,如美国。但中国和欧洲大陆法系的国家则实行“两权分立”。 他指出,基本法最终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影响香港的司法制度,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行使香港的司法终审权,不会对某一案例作出终审判决。他说,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首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其次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解释有关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现在香港一些人对基本法158条的认识有偏差,颠倒了先后次序,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王振民指出,基本法是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基本国策而设的,是“一国两制”的法律化,是一部全国都要遵守的重要法律。基本法立法要解决的是国家统一问题,首先是“一国”的问题,要用基本法这种法律形式,来解决香港回归祖国的政治现实。所以,基本法首先是关于“一国”的大法。同时,基本法还要保证香港回归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不变,维护香港繁荣稳定,因此有“两制”的内涵。所以全面认识基本法,就要认识到基本法不仅是维护“两制”的法律,更是实现并保持“一国”的法律。 “戴启思的说法,仅看到了基本法的一个方面,没有看到基本法最主要的方面,因而是片面的,”王振民说。他指出,基本法第158条关于基本法的解释权最能体现“一国两制”精神,既有“一国”内容,即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法律的制度得到了贯彻,同时又照顾了香港的特殊情况,授权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某些条文。 他说,戴启思作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界一位有影响的人士,应该率先对基本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认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