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春节燃放鞭炮是一项受限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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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17: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禁放——解禁——再禁——再解。每年的这时候,有关鞭炮禁放与解禁的话题总是充斥着公共传媒。正反双方在唇枪舌剑中你来我往,“禁”也“民意”,“解”也“民意”,搞得观众们好不糊涂。 春节燃放鞭炮是我们的民俗中的一部分,对这部分民俗的喜爱和实践是一项权利,如果承认这一点,它就当然具有权利的所有特征。权利不容被非法剥夺,不管这种权利的行使
权利不能被禁止,但权利并非漫无边界,燃放鞭炮的权利同样不是绝对的。权利的界限应当在碰到另一个合法的权利时止。你有燃放鞭炮的权利,我有免于噪音污染的自由;你习惯硝烟弥漫的喜庆,我想保有一份清新的空气。又以抽烟为类比,抽不抽烟固然是一项权利,但在公共场所,抽烟就必须是一项受限的权利。 笔者承认在年卅的钟声敲响之际燃放鞭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这个时间段对于所有的人而言是可以预期的,不想承受噪音之扰的人根据预期能够先采取防范和避害的措施,从而有效降低损害。但不分时间不分场合地对燃放鞭炮开禁,无异于鼓励喜爱鞭炮的人向不喜欢鞭炮的人展开一次集体侵权。由于鞭炮的放与不放,在何处燃放都掌握在放的人手中,对于其他人而言,鞭炮的炸响具有不可预期性,因而使防范变得根本不可能。 在践行法治的过程中,我们逐渐接受了权利的观念,也认识到权利的行使有其界限。我们学会了投诉邻近的工地因通宵施工而带来的噪音不断,我们知道控制电视或音响的音量以免干扰邻居的生活,我们认为工厂不加处理地排放废气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我们有同样的理由要求燃放鞭炮的权利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行使——如果民俗要因此而付出代价,这也是实践法治所必须承受的代价。 (作者:海南大学 王琳) 相关专题:欢度2005鸡年春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