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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反成腐败分子避难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13:46 人民网

  最近公布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对现行反腐倡廉法规,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我想,《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一条的规定肯定是属于“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的范畴。

  一般来说,腐败官员是很害怕《刑法》的,都不想对《刑法》“对号入座”,但是
有一条则是例外,那就是第三百九十五条,对这一条,腐败官员喜欢得不得了,甚至有点“争先恐后”的意思,惟恐自己对不上这一条。为什么?因为这一条刑法是这样写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就是说,我只要咬紧牙关不说,哪怕是贪它个几百万、几千万,你最多也就是判我“五年”的刑,而按照第三百八十三条,“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理论”上讲,只要满足“在十万元以上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这两条,就可“处死刑”。凡人大致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判五年或判死刑或无期徒刑之间会选择哪一种?只要不是傻瓜,都会选择前者。所以,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之间的这样“不讲道理的差异”,贪官污吏怎么能不喜欢?

  所以,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中都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一罪,而且这个“巨额财产”越来越巨,甚至“巨额”得“无边无际”,其“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数额往往要比贪污、受贿的数额要大得多。

  如,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巨额财产”竟有2640万元之多;

  安徽“巨贪”尹西才其家庭财产就有包括2000多万元人民币和66万余元美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郑道访,受贿612万、美元10万,巨额财产485万不能说明来源;

  “广西第一贪”李乘龙收受贿赂人民币374.5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万元,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人民币有566.4万元、港币9660元、美元321元、台币1000元、澳大利亚元500元以及首饰一批;

  安徽省原阜阳市市长肖作新与其妻周继美共同受贿人民币116.4651万元,港币5万元,然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钱却有1233万元,几乎是“查实有去处的”10倍左右;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非法收受7人或单位送的人民币236万元,澳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索取4人或单位人民币27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还对其拥有的价值人民币480.58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的确,在很多公布的案件中,关于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名词了,而且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的“巨额”有越来越“巨”之趋势,而且有的居然还能成为贪官污吏的一个“避难所”,“免死牌”!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原局长啜文由于300万元来路不明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日前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其妻赵青梅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竟被免予刑事处罚。

  为什么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越来越“时髦”?贪官污吏越来越喜欢?广大人民越来越愤怒?我就想到,在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背后肯定还隐藏着什么,它决不是用贪官污吏害了“健忘症”所能解释的。

  为何?

  其一、这些贪官污吏都是“人精”,一个个都是“钱串子”,脑子都好使极了,对金钱都有一种特殊的“嗜好”,写一个条子的价值是多少?批一个工程又能带来多少“效益”?提拔一个科长、处长的价格又多高?这些家伙的心中清楚得很。若是对方不拿足够的钱来“孝敬”,那就是癞蛤蟆想吃天鹅肉,休想!不看到花花绿绿的票子,其手中掌握的权力资源是决不会出手的,哪能说忘就忘!对不义之财的“失忆症”?只有儍子才那样认为。

  其二、谁都知道,权钱交易是要摘帽子、下监狱、掉脑袋的事,凡搞几万、十几万交易的,都是“慎之又慎”、“想了又想”的。对方“可靠不可靠”?会不会“泄密”?会不会“出卖”自己?若是觉得不可靠,是决不会做这类“买卖”的。所以,凡是涉及到那些再三思虑、又关连到自己身家性命的“重大事”,是决不会说忘就忘了的。

  其三、一般而言,若是所忘的是一些块儿八毛的小数字,这还情由可原,而现在却不是,是几万、十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这种使人心惊肉跳的“天文数字”,能简单地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打发掉了吗?!连三岁的小孩子都蒙不了。

  所以,贪官污吏之所以“说不清”巨额财产的来源是有更深刻的原因的。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贪官污吏如此“健忘”?

  原来这些贪官污吏既是索贿受贿的能手,又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他们之所以对自己所贪数目如此“健忘”,就是因为他们想钻法律的空子。有这样一个案例:《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登北流原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原副主任卢在权的索贿受贿案,查清的只有55万元、港币1.2万元,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却达到522万元、港币22万元、美元13764元,两者差距实在太大。这一案审判的结果是:卢在权因犯索取和收受他人贿赂财物(共52万元、港币1﹒2万元)的贿赂罪而被判有期徒刑15年,然而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人民币510万元、港币22万元、美元1.3万元,却判有期徒刑5年。所以,法律如此这般规定,使那些熟知法律厉害的贪官污吏就抱定这样一个宗旨:只要你不掌握证据,我就来一个“死不承认”,就来一个“我什么都忘了”,看你奈何我怎样?所以,在如今贪官污吏案中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也就越来越多了。

  此外,自然也会有这样的贪官污吏,与那些“送”钱的“款爷”们“挺铁”,事先甚至还有这样的“君子之交”:一旦“东窗案发”,我决不“咬你”,因为根据刑法,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就可立案;即使不到1万元,但情节严重的,亦可立案,那些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贿者,还可判5年以上到10年的徒刑。当然,对贪官污吏的这种“恩德”,那些“款爷”自然是感激涕零的,也就会以各种方式对不“咬出”自己的贪官污吏进行“回报”的。

  当然,在现实的司法审判的实践中还有这样一种现象:明知贪官污吏问题非常严重,但是,苦于侦查无门,立案无据,面对这些官场老手,又不能久拖不决,最后也就只能以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来“了”之,也是属于无奈中的一种选择。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那就是办案者的“手下留情”。贪官污吏收受贿赂那么多,哪儿来的?还不是各级干部和不法奸商们送来的。查得太清楚了,那些送贿的也会有罪:行贿罪。涉及的人太多,也不好处理。于是,为了地方的“稳定”,只要贪官污吏不说,也就不去深究了。譬如,一位名叫艾承宏的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分行营业部计划信贷科科长,为其违规操作的原行长朱某说情,向胡长清行贿2万元,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想一想,譬如,若是将1223万元的巨额不明财产都查清,会有多少个2万元的行贿者啊!会有多少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干部啊!对一个市来说,这个数字可不是少数,而且从理论上来说,这些人都将会受党纪国法的处理。而其中呢?的确有相当一批属于“好的和比较好的干部”,他们的确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而“不得不”行贿的。怎么办?为了“维护”稳定地方大局,为了“保护”一大批好的和比较好的行贿干部,也就只能装装糊涂,只能“适可而止”了。再如,那个海南省原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在台上的时候,当地送礼干部多达数百人,怎么办?于是,一个说“记不清了”,一个就说既然“记不清了”就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处理吧,一下子就“保护”了数百名干部,“稳定”了当地的政局。这种“保护性措施”,看起来很“明智”,但是由于没有触动当地根深蒂固的庞大腐败势力,所以只要气候合适,一旦台上的掌权人变成了“张火贵”、“李火贵”时,它就会立即死灰复燃。当然,还有这样一些人,利用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来包庇贪官污吏,继续他们的司法腐败。

  最后还得指出“另一种可能”,即在腐败泛滥、发展的今天,有的“案中人”或“与案子有牵连的”人也会将腐败的方法用到办案人中去,即用贿赂的方法将办案人员拖下水。这样说是不是有根据?轰动全国的哈尔滨国贸城案不就是这样:有关上级领导两次派调查组进驻国贸,两次都被大名鼎鼎的总经理张庭浦用贿赂的方式顶住了,因而“调查的结论”都是“没有问题”,中纪委硬是不信,派了第三个调查组,张庭浦旧技重演,这一次工作组没有被拖下水,而将计就计,顺藤摸瓜,才将此案破获。为此,该办案人员深有体会地说:“在反贪斗争面前,办案人员不是英雄,就是罪犯。”总之,万一我们办案人的立场不够坚定,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就像俗话所说的那样:“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到了“关键时刻”也就只能放手,以一个“无法查清的理由”将案子打发掉。

  那么,面对越来越多的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现象,该怎么办呢?

  一是建议法律界应该正视这一“法律滞后”现象,要尽快研究它,修改它,不能熟视无睹。摸清产生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提高法定刑,将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分几个“档次”行不行?譬如,第一档为10万到30万,判1至3年;第二档为30万到100万,判3至5年;第三档为100万300万,5年至10年;第四档为300万以上,可判10年至无期。总之,不能让贪官污吏占便宜。

  二是要在办案上多下一点功夫,思路宽一点,办法多一点,证据确凿一点,尽可能地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的“巨额”降下来,不要将它作为“兜底”来处理。

  三是多多参考一些国外在这个问题上处置的方法。譬如,在新加坡,对说不清来历的巨额财产,就推定为贪污或受贿。

  四是面对那些顽固不化的贪官污吏,惩罚更要“狠一点”,让他们感觉到即便是有了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量刑也便宜不到那儿去,就像那个李乘龙那样,该杀的还是要杀。当今有很多“让人看不懂的判决”:贪污受贿巨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亦是巨大,判是判了死刑,最后却变成了“死缓”。“死缓”总得要有理由,难道贪官污吏以沉默来对抗交待就有“死缓”的资格?

  落实《实施纲要》精神,笔者希望能尽快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一条,从而切实有力打击腐败分子。 邵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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