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4月1日起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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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7日10:57 南京晨报 | ||||||||
昨日,记者从省劳动部门获悉,新出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确保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按照《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给予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见图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一至四级伤残的,将继续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认定工伤有7种情况 《条例》规定,职工如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另外,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视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民工也享受工伤待遇 《条例》中明确,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是雇工适用该办法,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及建筑工地上的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认定过时不受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是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是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省工伤保险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按照规定,申请人具备资格或是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时效的,劳动部门将不予受理认定申请。晨报记者 端木 相关专题:南京晨报聚焦栏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