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2005年全国两会专题 > 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员建议严惩性别鉴定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9:29 新华网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邹声文、沈路涛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这一问题已引起我国最高立法机构有关人士的重视。

  25日,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五)草案时建议,尽
快对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例的正常和平衡。

  性别比例严重失衡 个别自然村成为“光棍村”

  “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达到116.9:100,有的省高达130:100,而正常值仅为102~107:100。”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等表示,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在个别严重的地方,男女性别比例甚至到了150:100。”常委会委员柳斌说,“现在有的自然村已经出现男青年找不到老婆的情况,成为名副其实的‘光棍村’。”

  桑国卫委员强调,性别失衡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最近美国出版了一本书就叫《光棍》,称人口性别比例不平衡问题将是今后中国可能面临的巨大挑战。”庞丽娟委员则表示,这一问题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张继禹委员表示,如果不早加防范,将影响未来一段时间的正常婚配,危害我国人口安全,甚至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

  许智宏委员则从另一个角度表示了自己的关注:“为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而采取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也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剥夺了女孩的生存权利。”

  不少地方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中期以上引产中,女胎的比例明显高于男胎。

  “由于男性结婚年龄通常比女性大,所以性别失衡问题还有个缓冲期。”朱相远委员建议解决这个问题要尽早着手。“如果现在不抓紧解决这个问题,缓冲期一过,解决难度和社会成本无疑会大大增加。”

  刑法缺少相应规定 医生违法成本太低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显示,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

  而造成这一现象治理难度较大、难以彻底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

  我国现行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刑法中对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没有规定。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执业资格的人。但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或单位正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

  “现在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别,鉴别结果是胎中的女婴被扼杀了。刑法所限制的非执业医师一般都没有B超,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别恰恰是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所为。但刑法没有对他们的这一行为加以限制。”吴德馨委员说。

  许智宏认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而目前对这部分人无法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仅能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有效的威慑,增加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难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员建议严惩性别鉴定违法行为 ( 新华网 2005-02-26 19:40:44 )

  作为一名妇产科医生,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魏丽惠说,有关部门已明确规定不准利用B超对胎儿进行性别检查,但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力度不够。“特别是在基层医院,难以控制,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必须修改刑法条款,增加处罚力度。”

  修改刑法势在必行 相关问题有待关注

  为了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方新、蒋祝平等十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刑法有关条款修改:第一,明确规定惩处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第二,明确不论是否具有执业医生资格,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律,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朱相远委员表示,新的条款要有前瞻性。不仅要禁止采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还要严禁运用各种生物技术手段来破坏胎儿性别平衡。“因为现在已经有分离X、Y染色体的技术。如果这种技术被用于人类,就可能使母亲直接怀上男性胎儿。应防患于未然,不能等成了气候再去禁止。”

  非法鉴定胎儿的现象,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原因。一方面,我国是一个有漫长封建传统的国家,传宗接代的落后思想并没有完全根除,重男轻女的不良风气在少数地区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家庭需要劳动力,而男性在这一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王茂林委员表示:“重男轻女,搞胎儿性别鉴定,一个重要的根源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养儿防老的观念依然存在。在广大农村,一个家庭如果没有男孩,可能会缺乏劳动力。”据他介绍,在农村有的乡村担一担水要走6公里到8公里,劳动力缺乏对生活生产的影响不容忽视。

  为此,一些专家建议,在修改刑法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培育男女平等的生育文明观念,从思想观念上解决性别歧视问题。专家还建议,尽快在农村地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生育女孩的农村家庭的生活质量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实际上,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委员们的想法已在我国部分地方得到体现。目前,四川、河北、贵州等地农村开展了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消除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修改刑法有关条款,推广以奖代罚的计生政策……只有将思想工作、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才能标本兼治,促进农村家庭告别养儿防老的传统,从根本上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专家认为。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第77届奥斯卡盛典
驾驶员培训新大纲
世界新闻摄影比赛
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CBA全明星赛阵容公布
上海地产面临泡沫破灭
京城在售楼盘分布图
刘晓庆文集:自白录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