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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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0:14 新华网 | ||||||||
资料图:中国银行信用卡 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邹声文 张宗堂) 持有伪造信用卡、使用伪造信用卡、利用虚假身份骗取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针对这些信用卡犯罪行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都有具体规定。依据法律,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银行卡犯罪也日趋严重,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犯
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并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按照法律规定,有以下犯罪行为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法律还同时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从重处罚。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