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公安局原车管所长两罪并罚被判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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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01:35 安徽市场报 | ||||||||
本报讯 阜阳市公安局原车辆管理所所长李某某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日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现年50岁的李某某自1989年担任阜阳行署公安处交警大队交通管理科科员开始,在以后的15年中,职务不断提升,先后在1999年任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科科长,2000年8月任阜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所长。2004年4月30日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此案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李某某在1991年至2003年担任阜阳行署公安处交警支队交通管理科科员、科长、阜阳市公安局车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33260元,美金2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有664761.83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成立,应依法两罪并罚,予以惩处。遂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其非法所得人民币984321.83万元、美金2000元予以追缴。(玉芝)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