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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大代表建议修订《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17:14 金羊网-羊城晚报

  “无理”拖欠工资应“有罪”

  本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张演钦、李宜航、余颖、蒋铮、周敏报道:拖欠工资问题全国瞩目,但“现有的法律手段和政策措施难以有效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提出:修订《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

  方潮贵说,拖欠工资问题是侵犯劳动者权益中最突出的问题,占各类劳动违法行为的首位,也是引发群体性劳动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方潮贵说,一些不法经营者对拖欠工资满不在乎、无所顾忌,出现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心态。而《刑法》保护了一般的“财产权”,却不保护弱势群众的“血汗钱”,明显有悖于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体现出我国《刑法》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缺位。

  方潮贵建议增加“拖欠工资罪”,主要是要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减少恶意拖欠工资行为。他说,增加拖欠工资罪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符合《刑法》精神,而且已有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如韩国的《劳动标准法》就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香港《雇佣条例》规定,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在任何情况下迟于工资期届满(合约终止)后7天内不支付雇员工资的,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元港币及监禁一年。

  方潮贵提出,可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一百七十条后增加一条:“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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