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空难上海遇难者家属状告民航行政不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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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5日11:57 新闻晨报 | ||||||||
资料图:2004年11月21日,飞机失事现场 图/新华 “11·21”包头空难中遇难的上海人,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苏阳的妻子,昨天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中国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要求依法制订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之限额”规定。据悉,在包头空难遇难的3名上海人中,目前仅1人接受了赔偿方案。 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东方航空公司所属CRJ200型
据悉,事后,航空公司公布了对罹难旅客的赔偿办法: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本次空难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再增加7万元人民币;同时根据1996年民航总局颁布的第49号令,旅客托运行李每位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旅客自理及随身行李每位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本次空难的行李赔偿金额将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上浮100%,即分别增加到2000元人民币和4000元人民币;再加上抚慰金3万元人民币,罹难者丧葬费1万元人民币,家属交通食宿补助费2.5万元人民币。每位遇难乘客的赔偿总计为21.1万元人民币。 今年1月12日,陈苏阳的家属最近一次与航空公司协商,不欢而散。“陈苏阳没有买航空意外保险,也就意味着只能赔偿21.1万元。这数目仅仅是他生前几个月的工资而已。”昨天,陈苏阳妻子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航空公司依据的是1993年的赔偿限额,但12年过去了,我国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了近5倍,民航业的总收入增加了近6倍,但赔偿限额却维持不变。 代理律师表示,1996年人大颁布的“民航法”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立法授权不仅仅是赋予权力,也是确定了立法的义务。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包括原告在内的空难遇难者以致所有飞机乘客合法权益的实现。” 据悉,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接收了诉状和相关材料,但表示需要研究后再给予答复。对此,陈苏阳的妻子和其代理律师都表示,他们明白,起诉民航总局立法不作为,是一个可能不被受理的案子,但起诉的目的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希望通过努力,引起人们对问题的思考,以推动中国航空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从而最终达到保护空难家属以及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作者:沈凤丽 相关专题:东航小型客机在包头坠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