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保护地理标志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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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5:38 人民网 | ||||||||
3月3日,来北京参加全国人大会议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副校长李华教授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李华今年提交的提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该提案的最终着眼点仍然是针对“三农”问题,他认为: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大都是民族精品、特品、名品、优品,是人和自然相互结合的产物,具有高知名度、高质量、高附加值
李华告诉记者,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它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而作为知识产权的地理标志,具有排他性、不可转移和不可转让性、与土地的关联性以及永久性等特征。 在记者问及如何区别地理标志和商标这一问题时,李华认为,地理标志是一特殊种类的商业标志,和商标的区别就在于并不是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独家享有专有权,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凡是该地域内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一方面是标志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监督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基于上述分析,李华认为,地理标志及其保护制度有商标制度无可比拟的优势:1.商标制度无法解决地理标志的产权归属问题;2.商标无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特征的唯一性;3.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商标制度无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4.按照国际惯例,地理标志原则上不能用作注册商标。 最后,李华向记者说明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急迫性及其现实意义:在我国,地理标志及其保护,分属两个部门管理。一是国家商标局在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将地理标志纳入证明商标的范畴;一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地理标志纳入原产地域产品范畴。由于地理标志与商标有着本质的区别,TRIPS协议才对地理标志建立了与商标权不同的特殊保护原则。而我国现行《商标法》通过采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不能对地理标志提供全方位的保护。鉴于地理标志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地理标志作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因此,全国人大应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研究,选择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在总结实施199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对地理标志实施全方位的保护,建立和完善与商标相区别的地理标志及其保护系统。也只有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基础上,地理标志的受益者才能在使用地理标志的同时使用自己的商标,实施共同保护战略,更有效地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李华,男,中共党员,1959年12月31日生于重庆市梁平县,1982年于四川农业大学果树专业获农学学士学位,1985年于法国波尔多第二大学葡萄酒学院获葡萄与葡萄酒博士学位;1986年回国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任教至今。现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农村与农业专门委员会委员。)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