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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洪提案:在汽车待遇上尽快和汽车分类新标准接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5:38 人民网

  旧的汽车限行政策与新标准发生严重冲突

  汽车分类新标准已经颁行3年多,新标准的实施显示了政府部门在产业管理上与国际接轨的决心,对我国汽车产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但许多政府部门仍然在沿用旧的一套标准,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惑,也给企业制定市场计划带来了很大的干扰。过去的分类标准,将汽车分为七大类:“1”为货车,“2”为越野车,“3”为自卸车,“4”为牵引车,
“5”为专用车,“6”为客车,“7”为轿车。这种分类标准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政府部门对汽车产业进行严格管理,但分类较为繁琐,定义范围不明确,与国际通行的汽车分类标准不统一。汽车分类的两个新国标建立了乘用车和商用车概念,尤其是在轿车的划分上改革较大,解决了管理和分类的矛盾,是和国际接轨的标准。各地限行政策上提及的车型基本都是按老的GB9417-89汽车分类国家标准来称呼的,即将汽车分为载货车、客车、轿车等八大类,其下又分别按载重量、长度及排量分为若干小类。但近年汽车消费火爆,厂家不断推出新车型,这些车型很难准确分类,也就无从判断是否该被限行,这也给交警执法出了个难题。以北京吉普的欧蓝德为例,在原国家计委的汽车产品目录上,它是被归入越野车一类的;可是从外形来看,与其说它是越野车,还不如说是小轿车。再比如别克公务舱和本田奥德赛这类被称为MPV的车型,按旧标准将其归为“轻型客车”,但按新标准它就是“多用途乘用车”,功能与传统轿车没什么两样,但遇到限行政策时,前者限行,后者又不应当限行。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过桥路费的待遇上,列入“轻型客车”则收费就高,视为轿车收费就低,这样也不不理。

  MPV以下车型进入家庭将是大势所趋应当享受轿车待遇实际上按照新标准,市场上称为SUV、CRV、MPV的各类车型,都应当属于乘用车范围,即都符合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国家政策的倾向既会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影响,又会对厂家的生产行为产生影响。限行政策的存在使厂家在开发新车型时必然会有所顾忌,缩小自主研发的空间,还可能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产生抵触。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现阶段城市和农村的乘用车用途和需求存在很大的差别,并且虽然中国汽车市场还处于初期阶段,但汽车消费火爆,各大汽车厂家“百家争鸣”,不断研究和推出新车型;加之从鼓励轿车多样化发展,满足普通家庭多样化需求的角度考虑,建议如下:国家承认MPV以下乘用车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在汽车牌照、保险、养路费、过桥路费等标准上一视同仁,培育MPV市场,鼓励MPV多功能乘用车进入普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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