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劳动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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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0:32 人民网 | ||||||||
[小小罗汉] 于 我不是学法律的,只是对现实生活中遇见的一些问题想向相关专家请教。 一个是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劳动法》规定的是60天的有效期,但在实际中,是以应该知道开始计算,还是以正式收到书面通知开始计算呢?
二是根据《劳动法》23条,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金,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现在都只签定1-2年的短期合同,包括在一些国营企业,甚至对一些在同一单位工作了20多年的职工也是签定的短期合同,虽然职工想签定无固定期限,但由于处于弱势地位,最终还是只能按照公司的意愿来签定。最终结果单位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在东部地区,很多台资企业根本就不签定合同,有很多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了6、7年的职工在当年30多岁出去,做到现在到40多岁了,身体不行了,工资也就7,8百元,想回老家,但资方的态度就是,要走,随时可以走,经济补偿一分都没有。 四是劳动争议仲裁的费用能不能适当减少一些,或者以文件的方式明确下来。比如在我们内地,规定的仲裁费用就是530元,如果再请个律师,费用还会更多,而整个经济补偿可能就几千元。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