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警察有权随时检查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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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06:03 新京报 | ||||||||
今年春节,北京西站实行身份证网络核实,有代表认为应赋予警察随时查验身份证的权力。本报资料图片 本报讯 城市存在大量流动人口,诱发犯罪高发,加强社会管理应该赋予警察随时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权力。昨天,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陈旭表达了这个观点。之前,他已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议案》,建议取消警察查验身份证的前提条件。 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警察查验身份证必须限于“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等
他的理由包括:身份证是一种身份证明,而不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城市人员大量流动,犯罪高发,警察查验身份证有利于社会管理;过分严格限制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权力,容易造成警察对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弱化等等。 “查验身份证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陈旭在议案里还列举相关资料:1986年国务院制定《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到2003年6月我国第一部《居民身份证法》出台前,各地公安机关通过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直接破获刑事案件达63.4万起,占破案总数的29.5%.除了打击违法犯罪,他认为查验身份证也是警察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他称,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警察经常遇到如城市流浪乞讨、露宿街头、深夜行人、男女混居、房屋非租赁人员等都不能检查,如果法律修改了,警察可以根据当事人身份提供服务,“需要救助的救助,需要跟家人联系的联系”。 对话代表 “警察查证权力没必要约束” 陈旭接受专访时表示,对于查身份证,公民要扭转观念,给予配合 昨天下午,记者专访了提交议案,建议取消警察查验身份证的前提条件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旭。 “身份证不是公民基本权利” 新京报:你为什么建议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陈旭(以下简称陈):这法条规定警察查验身份证必须符合四条规定,最宽泛的一条是要有违法犯罪嫌疑,其它如实施现场管制等情况比较少。我觉得这个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存在问题。我认为身份证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实现社会管理的一种工具,也是老百姓办事的一种身份证明。我们既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也不能随便扩大他的基本权利。 我们考虑立法不能忽视国情,我们国家正处于城市化的进程中,人员存在大量流动,犯罪高发必须要加强社会管理,那么就要求警察可以在不同场合查验身份证。 新京报:随意查身份证会侵权吗? 陈:身份证不是公民基本权利,所以不会侵权。 “查证是警察的权力,没必要约束” 新京报:你觉得这条规定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 陈:警察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非常重要职责,限制过多会束缚警察的手脚,比较消极地对待社会管理。 新京报:那你认为警察查验身份证不需要什么前提条件吗? 陈:只要警察在执法公务中,亮明自己的身份,就可以查,不应该有限制。 新京报:难道不需要有相应的约束吗? 陈:这本身就是警察的权力,为什么要约束它呢?我觉得根本没必要约束它。的确可能存在一些警察不适当地检查身份证的现象,但这毕竟是少的,更多的警察查验身份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新京报:没有相应约束,会不会发生警察滥用权力的行为呢? 陈:我相信,警察查验身份证绝大部分都是执行公务。 “身份证也是社会管理工具” 新京报:它是否会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 陈:这不是从犯罪的角度讲的,是从犯罪之前的行为讲的。你从一个比较敏感的地方走,或者是从一个冷落的地方走,虽然没有(犯罪),但是我可以查你一下吧。为什么不可以呢? 新京报:可能很多老百姓担心,警察查身份证会不会是戴“有色眼镜”看我? 陈:这个观念要扭转。 我们在外国被(警察)查证,也没有这种感觉。公民要理解,身份证不仅仅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应该配合。 新京报:你在市委主管哪方面工作? 陈:我以前也在政法部门工作,比较了解这个情况。 新京报:那你提交议案的时候了解过老百姓的想法吗? 陈:没有。 专家观点 警察权力不能再扩张 曾参与“身份证法”立法的专家认为,修改是立法理念倒退 本报讯 对于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陈旭修改居民身份证法,取消警察查验身份证前提条件的建议,北大行政法学副教授湛中乐明确表示反对。他认为这种修改是警察权力的扩张,是立法理念的倒退。 昨晚,曾经参与过《居民身份证法》立法修改的湛中乐对记者采访时说,过去,警察通过查验身份证等多钟手段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确实有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过去也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有时候,随意的查验权甚至干扰了公民的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我们看到警察查验权力的同时,应当预计到权力可能会被滥用。” 湛中乐说,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行政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进步,改进了过去以管制为主的立法理念,转变为限制无限扩张的行政权利,保护公民权利。“如果要修改,那是倒退。” 警察观点 查证自己要先过两道关 警方一基层负责人认为,现有规定有执法障碍但必须克服 本报讯 北京市公安局一位基层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这就决定了警察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执法,即使现有规定造成了一些“障碍”,警察也必须克服障碍,在许可范围内完成任务,这是警察的任务。 他认为,现有执法环境对警察“确有不利”,这一执法现实就要求警察在执法时,必须充分尊重人权,自我约束。 一线巡逻警对此却另有看法。一位警龄12年的巡逻警表示,自《居民身份证法》实施以来,尤其是《收容遣送管理条例》废除之后,他们提出“查身份证”要求时,自己首先要过两道关:先看外表,凭多年经验判断是否可疑,是否真的懂法;心里还要再三嘀咕,有没有必胜把握?万一判断失误,对方不依不饶,自己该如何自保?即使过了自己的两道关,如果对方态度蛮横,声称“没带证,罚款没钱”,警察也经常陷入被动。 而且,抓人,尤其是在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对峙的时候,分分秒秒都是珍贵的,往往就在警察迟疑该不该查身份证的时候,嫌疑人已经想好了退路。“该出手时,警察没敢出手,可嫌疑人不管这一套,你不动,他的家伙已经抄起来了”。 百姓看法 没干坏事我也怕被查 杨群(安徽阜阳人、装修工人):出门在外,最怕惹事,自己本来没干违法的事,可警察一查,我们就特别害怕,都不敢抬头。 我们穿得很差,警察一看就知道我们是民工,有些地方警察专查民工,穿得体面的问都不问。警察权力再大了,会不会因为忘记带身份证把我们抓走呢? 光凭身份证查不出什么来 翟郡(北京市民、某房地产公司白领):现在谁随身带着身份证啊,天天上班下班的,万一丢了到派出所补办手续还挺麻烦的。如果警察权力大了,我又没有做错事,在马路上就查我身份证,我没带的话怎么办啊!再说,光凭身份证,也查不出来什么吧,就凭这个采取强制措施,那也太严重了。 应鼓励警察主动去查证 张丽光(北京市民、某图书公司职员):现在治安虽然好了点,可老百姓有时晚上出门还是胆战心惊。应该鼓励警察去主动的查,没做坏事的身正不怕影子歪。对那些违法者也是一种震慑,不过也该注意一些问题。警察不要戴有色眼镜去看老百姓,现在警察素质都高了,相信能做得比较好。 相关资料 四种情况警察可查身份证 2003年6月28日,《居民身份证法》高票通过,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赖颢宁 廖卫华 刘英才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李志岩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