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代表:5种人不适合当法院院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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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7:24 中国青年报 | ||||||||
记者 何磊 程刚 本报北京3月9日电 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提交给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中,一组数字让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担忧———2004年,全国法院有461人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尽管这个数字
42岁的吕忠梅任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作为法学界的青年俊杰,她曾被媒体评为2003年度海内外最有影响力的10位女性之一。评委会给她的评价是:不惟上,不惟权,只惟法。 吕忠梅说,湖北省高院曾专门向省委打报告,建议5种人不得担任各级法院的一把手。这“5种人”包括带“病”上岗的、照顾性安排的、不能胜任原工作的、不懂法律的及其他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 吕忠梅解释说,所谓带“病”上岗的,是指一些人在到法院工作前,就曾有过各种违纪问题。还有一些人则纯属照顾性安排。比如,一些未受过专业训练的退伍军人被转业安排至法院当法官。一些县长、书记在临退休前被安排到中级法院任院长,因为这样可以在他们退休前将行政级别提升半级。 吕忠梅发现,许多出问题的法院院长在到法院工作之前,对法律专业知识一窍不通。“这样的人怎么来领导法院的工作?更重要的是,这些不懂法律的人缺乏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司法公正在他眼里没有神圣可言。” 湖北省高院这份报告受到了高度重视。中共湖北省委很快作出决定:今后任命各级法院院长,候选人必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方能提交人大表决通过。 “要求得到司法公平和正义,首先要确保法官不能出问题。”吕忠梅说,法治国家不仅严格要求法官从内心里信仰法律,甚至要求他们的道德水准也要高于普通人。 吕忠梅代表认为,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必须靠自律与他律相结合,让其“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 吕忠梅解释,所谓“不能为”,主要是指自律,即法官对法律有坚定的信仰,知道自己不能干徇私枉法的事。所谓“不敢为”,主要指制定严格的制度约束和严厉的惩戒机制,让法官不敢徇私枉法。所谓“不愿为”,即国家要给法官提供充分的工作条件和丰厚的生活保障,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如果一个法官有时候连基本工资都领不到,这怎么保证他不贪赃枉法呢?!”到基层法院调研时,吕忠梅发现,有的法官全年连工资带办案经费总共才1万元,低的只有几千元。很多法官甚至只能骑着自行车下乡办案。不少地方的法院都是如此,当地财政几乎连法院法官法警的基本工资都无法完全保障,更谈不上充足的办案经费了。 在吕忠梅看来,这3个“不为”缺一不可,也只有如此,才能让法院真正依法保持独立审判。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