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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法制化是一个演进过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02:07 京华时报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根据一般的选举理论,“无记名投票”其实就是秘密投票,只不过能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秘密,还取决于某些外在条件。人大本次会议通过的上述办法,将有助于保障无记名投票的秘密性,进而保障代表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投下神圣的一票。

  这个细节的改进,是民主法制化制度化的一次进步,将对我们的民主政治生活产生
良好的影响。

  确立民主的思想价值是容易的,但民主的法制化制度化,是一个演进的过程,需要付出很多的努力。原因很简单,民主的实现程度,不是只靠一腔激情和良好的愿望就行的,它还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条件。自从列宁为新型的人民代议制机关确立了“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以后,这个包括了秘密选举原则的选举原则,就成为建设真正代表人民的政权机关的重要基点。但这个目标的实现,同样需要很多的条件。鉴于中国在民主经验、文化教育水平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刘少奇在1951年就非常清醒地指出:“中国采用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选举方式,还需要相当长期的选举训练,逐步过渡。”他还说:“选举不是完全平等的,农村与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不同,并且采用多级间接选举制。基层采取举手表决办法,而不是秘密投票。”(《刘少奇选集》下卷54页)但是到1979年,中国对《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新《选举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这当然是中国社会各个层面进步的结果。

  其实,不仅是在中国,对有着较长的民主传统和理论储备的西方国家来说,现代民主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同样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比如在西方曾有过相当长的公开选举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的相当长时间,都是实行口头投票的选举办法:选民必须在选举站高声呼叫被选举人的姓名,让工作人员记录下来。而像喝彩投票、举手投票、双记名投票等公开选举的方式,在某些国家一直被用到20世纪初。

  如果没有法制化制度化的设计,任何民主的理想都可能成为空想。今年人大例会通过的这个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强化了无记名投票的秘密性,这个细节的改进,是值得珍视的政治文明的进步。作者: 金岭来源: 摘编自《齐鲁晚报》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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