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东方经验助推构建和谐社会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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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0:0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郭奔胜、李亚彪、胡作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后,不少司法界代表在思考:构建和谐社会,司法审判工作该做些什么?近日,新华社记者分别采访了参加两会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蔡彰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启楣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代表,三位代表集中谈到的一个话题就是,司法调解,正在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助推器”。
蔡彰代表:古人强调“和为贵”,我们这个民族是不愿意找官司打的 张启楣代表:构建和谐社会,法院岂能只是“坐堂问案” 公丕祥代表:“用好司法调解 缓解‘诉讼爆炸’”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胡作华、李亚彪、郭奔胜)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民事调解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它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出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被国内外司法界所认同,被称为“东方经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这一“东方经验”正成为打造和谐的重要手段。 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义务或诉讼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我国的民事调解工作基本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个方面,这两方面都有着优良传统。 回顾我国司法调解的历史,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建国前,陕北解放区出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当时陕西陇东地区高等法院审判员马锡五深入案发地,走村串户,经常以调解的方式就地解决民事纠纷案件。这种审判方式简便易行,有效地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内部纠纷,并在建国初期得到发展。 第二阶段,在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前这段时间,即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曾一度出现把民事调解的方式推向极端,片面强调“调解为主”。当时民事审判工作有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办案,调解为主”。由于片面强调调节率,使民事调解工作出现久调不决、强迫调解、欺骗调解等弊端,有的法院工作陷于被动,群众认可程度差。 第三阶段,从民事诉讼法颁布,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段时间内,立法上针对“调解为主”的弊端,规定了“着重调解”的工作方式。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保障,一些暗箱操作、法官包揽诉讼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地解决。 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法院系统以公开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个别地方出现了重判轻调的倾向,法官图省事,不做调解工作,草率下判,最后造成了上诉、申诉案件增加。多数法院及时发现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注意做到既要克服片面强调调解的弊端,又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开展了大量的有益探索。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