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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勋建议增设欺诈破产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09:32 人民网

  彭建勋(山西)

  1997年《刑法》修订后,由于取消类推制度,许多严重的破产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修订现行《刑法》,在《刑法》中增设“欺诈破产罪”。具体可以表述如下
:“公司、企业具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意图通过破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财产的;2.捏造、承认、支付虚构的债务的;3.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4.提前清偿债务或放弃债权的;5.对无财产担保之债提供财产担保的;6.对依法应制作的商业账簿不作正确记载或变更记载以及隐匿、毁弃或损坏商业账簿,致使财产及经营状况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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