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财务处长挪用公款再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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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14:44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孙慧丽) 因贪污、挪用公款460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原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财务处处长贺生富,在坐牢半年后,又被查出另一笔挪用公款160万元的犯罪事实。 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与原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
1997年,贺生富升任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财务处处长。1999年,北京国通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玉向贺生富借款450万,为生意做担保,后分文未还。1999年底至2000年初,贺生富以借款形式提取公款10万余元,供个人和朋友使用。 在贺生富被崇文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检察院反贪局又查出其挪用公款160万元借给房某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后,贺生富提出上诉。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贺生富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 服刑人员再曝漏案怎么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同一个人犯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制度。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本案在刑罚执行中,又发现贺生富还有另外的犯罪行为,属于第一次判决中漏判的罪。因此,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将数罪依法合并处理,所以会再次审判并作出新的判决。 贺生富贪污挪用公款案流程图 2002年7月 贺生富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市检二分院立案侦查 2003年7月 贺生富因挪用公款450万元,贪污10万元,被诉至崇文法院 2003年9月 贺生富被崇文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4年2月 贺生富在服刑期间又被查,被从北京市监狱换押至市第二看守所 2004年12月 崇文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再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贺生富上诉 2005年 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贺生富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