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我国应制订住宅权益法获得广泛响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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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2:49 北京娱乐信报 | ||||||||
李铭陶代表 信报记者 陈峰/摄 信报讯(记者陈峰) 北京团全国人大代表李铭陶日前建议,我国应制订《住宅权益法》保护居民的居住权益。此项建议获得社会广泛响应,此举被认为能解决日前越来越多的住房纠纷等问题,并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李铭陶在建议案中说,自1998年住宅商品化实施以来,商品房私人购买率已达95%以上。居民在购买新房(或二手房)的同时,有关原有住房的拆迁、买卖、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中
李铭陶代表认为,制定《住宅权益法》,应考虑以下10个方面的问题:1.住宅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法律地位。2.住户拥有完整的产权问题。3.物业管理属性,与业主的法律关系。4.土地所有权问题。5.有关指导住宅(作为一种商品)的买卖、房贷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6.有关强制建设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托幼、中小学、社区中心等)的问题。7.有关禁止在住宅楼内设置商业设施进行商业活动的问题(规划底层商店除外)。8.居住区环境保护问题。9.指导危改政策的建立。10.有关农民工进城的居住权益等相关问题。 李铭陶代表建议,本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就上述内容进行研究,并在条件成熟时作为议案进入立法程序。 -马上就访 理清不同的法律关系 房产律师秦兵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案非常好。上面所提到的10点当中应该在不同的法律中体现,因为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首先,住宅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法律地位,以及住户拥有完整的产权问题,应该属于《民法》物权部分;而物业管理的物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规里;土地所有权问题属于土地法的范畴;买卖、房贷、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问题,则属于《住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面一些内容则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来约束。信报记者 邹玉瑞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