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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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9日05:04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上海3月18日电(记者周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委日前发出通知,凡在上海市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包括外省市进沪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通知规定,企业应当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35元)。工资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确认
通知还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相关专题:关注中国民工的生存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