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卫视前副主席灭门案续:死者家属索赔1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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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15: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深圳讯 轰动一时的香港凤凰卫视前副主席周一男“灭门”惨案虽然以5名案犯的“偿命”结束,但是昨日却再起波澜:死者之一向永进的父亲向文兵一纸诉状将案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人民币120万元。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向文兵诉称,去年5月26日16时许至27日凌晨3时长达11个小时的时间里,凶手
原告认为,由于该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及盘查可疑人员,才给罪犯造成可乘之机,致使其有充分的作案空间和时间,其管理出现明显失职,对该案的发生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文兵遂要求物管公司承担因“失职”导致女儿向永进、外孙女杨某某被害的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法庭上,向文兵的代理律师王新年称,物管公司有责任对所管理的信托花园,尽到合理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维护公共秩序预防和制止犯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助工作,而该公司却没有尽到此种责任,这种明显失职的行为已经违反《物业管理条理》的相关规定,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此,物管公司的辩护人反驳称,物管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约定,并称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在其管理内容或职责范围内,所以物管公司并没有承担保护受害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并称,这起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案件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向永进交友不慎、“引狼入室”所致。该公司并称,受害人受害的原因与物管公司的管理无关,损害结果责任应自负,并拒绝了原告的赔偿诉求。目前此案正进一步审理中。(宋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