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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缺乏独立司法预算保障 欠工程款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8:27 南方周末

  身为海南省第二建筑公司(下称“省二建”)的总经理,李勇遇到过的拖欠工程款情况可谓形形色色,可这次遭遇的“硬骨头”还是让他大跌眼镜:欠债的是法院。

  为了讨回工程款,8年来,李勇像堂吉诃德大战风车一样,不知疲倦地把这家欠债法院轮番告上了海口市中院、海南省高院,虽至今仍是两手空空,但似乎见到了一点曙光。

  工程款从放心到揪心

  1994年和1995年,经过公开投标,省二建先后取得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楼和审判庭工程的承包施工资格,两项工程总造价为1400万元。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海南中院每月按工程进度付款给省二建,并留工程总造价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成立于1991年的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位于海口市,是海南省4个中级法院中最大的一个,拥有200多名法官和干警。在海南,除了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其余所有地方的讼案都归海南中院管辖,该院共下辖琼海、东方、五指山市等16个基层人民法院。

  签了合同后,李勇对海南中院的工程很乐观,只要按照合同安排工程进度,确保质量,这笔生意就是板上钉钉的事,“这可是司法机关的建设项目!”

  开始几个月还比较顺利,海南中院每月都按时付工程进度款。但几个“蜜月期”一过,就慢慢开始拖欠工程款。“公司派人去催时,中院负责人要么批个几十万应付一下,要么干脆推脱说没钱。”

  为了不耽误进度,再加上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省二建还是照样垫资开工。两项工程分别于1997年5月及6月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时被评定为“优良”。此时,省二建已经欠下了近500万元的材料款及100多万元的工人工资。

  按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后海南中院必须进行工程结算并付清款,省二建再把完工大楼交付其使用。但考虑到对方是司法机关,急等着要用,海南省二建还是把审判庭及办公楼交付给了海南中院。

  其后,海南省二建公司多次派人要求与其结算,但海南中院一直借故拖延。

  1999年11月下旬,海南中院要求重新核定工程造价,并聘请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经济技术咨询公司作出结算书,核定工程总造价为3700多万元。

  因为海南中院在施工中不断要求调整工程规划,“办公楼由12层增到15层,桩基加粗等等”,最后工程造价远远超出了预算。尽管如此,“比工程原核定造价整整低了500多万元。”省二建负责该项目的经理王林(化名)对本报记者说,为了不影响收取工程结算余款,公司被迫作出让步,在结算书上签字。

  1999年12月23日,海南中院出具一份证明,确认这次结算结果,并列明尚欠工程款870多万元。

  但直到2001年6月,海南中院才还了20万元。其间,负责催款的王林踏破了海南中院的门槛,但法院每次都以“财政上没钱”等理由打发王林,后来院长聂志云调离,新院长又以“情况不熟,去找负责的副院长”,将皮球踢来踢去,最后连递交的书面催款书也没人签收。

  海南中院一位院领导还曾建议,先由省二建出面向省政府有关部门跑财政拨款,等财政预算落实后,海南中院去打报告。

  李勇哭笑不得,“我们没有这个义务去跑,更没有资格向政府要财政拨款。”

  省二建还通过其他渠道向海南省人大、省政府反映情况,但均石沉大海。

  “既然法院拖欠工程款迟迟不还,而新官又不认旧账”,李勇只有走最后一条路了。

  “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

  2001年6月18日,省二建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海口市中院判令海南中院支付工程余款850多万元,并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约230万元。

  从一开始,李勇就没想过真要和海南中院对簿公堂,只是想通过起诉来触动一下海南中院的领导,让他们还钱,“谁愿意得罪法院,以后说不定公司还会有很多业务官司落在他们手上。”

  显然,省二建的起诉伤了海南中院的“面子”。海口市中院发出传票后,海南中院一位副院长打电话跟项目经理王林说,“你要钱,就先撤诉!”

  李勇决心“一定要把官司打倒底”!但谈及当时情形,李勇对本报记者说:“我们的思想斗争非常激烈,虽然想到法律是公正的,公司一定会胜诉,但心中确实还是没底。”

  2001年12月14日,海口市中院的判决结果让李勇松了口气,一审判令海南中院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二建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8569443.18元及利息。

  海南中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2年12月20日,海口市中院在核实有关工程欠款数额上的细微争议后,判令海南中院向省二建支付所欠工程款8009089.91元及利息。

  但该判决同时认为,“海南中院是司法机关法人,其所有经费来源均为国家财政拨款,因此,在工程欠款支付时限上应有别于其他经营性企业法人”,还款期限定为“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年内”。

  省二建的代理律师认为海口市中院的再审判决明显偏袒海南中院,上述说法既无法律依据,又与审判实践的一贯做法相违背,“现行法律从未规定司法机关法人在工程款的支付期限上,应有别于其他经营性企业法人”。

  重审后,省二建和海南中院均不服,分别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3年5月2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限海南中院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二建支付所欠工程款8126533.44元及利息。

  省二建终于打赢了官司,但两年的官司也让公司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高昂的诉讼成本让李勇苦不堪言。

  更糟糕的是,这场官司还带来了“副作用”。作为项目经理的王林被公司同事诸般责难,抱怨官司连累了公司其他项目。“很多人说我这个项目经理‘无能’,导致其他项目与外界的业务纠纷在法院打官司时受到不利影响。”王林说。

  其实让李勇担忧的还不止这些,官司虽然赢了,但欠款怎么要回来呢?

  执行起来很难

  对偿还工程欠款,海南中院的答复非常简单,两个字———没钱。

  该院办公室主任张一敏对本报记者解释说,法院的经费主要来自财政和诉讼费的部分返还,但海南中院因为管辖范围大,财政拨款有限,连法官办案、发工资都很紧张,更不要说拿出钱来还债。

  而对于诉讼费,海南中院本来案子就少,诉讼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就更少了,只相当于海口市中院的三分之一左右,“去年到了6月份时,我们的诉讼费才收了两三百万。”张一敏说。

  无奈,2003年7月10日,省二建申请强制执行,但海口市中院一直都没有动静。

  2005年4月14日,海口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李顺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他曾于2003年年底去找海南中院协调,该院院长田湘利表示必须要省政府拨款。

  而省高院院长曾浩荣也曾打电话给田湘利,要他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但一直也没有结果。

  “海南中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顺华对自己为何“按兵不动”解释说,“我们总不能把海南法院的办公大楼、领导座车查封了吧?”

  “虽然法律没有禁止这样做,但将法院财产拍卖变现用来抵债,会造成法院瘫痪。”李顺华说,法院的大楼、车辆都属于国有财产,没法去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开不了门、办不了公”,那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从而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

  “如果你们发现海南中院有其他财产,我们可以去强制执行。”海口市中院执行局这样对省二建说。

  2004年9月,省二建得知海南中院在海口市青年路还有一块7000多平方米的地皮,就向海口市中院申请查封及处理。

  海口中院查证后认为,这块地皮是用于海南中院盖“干警集资楼”的,不能查封,“否则会影响干警工作情绪。”李顺华说。

  尴尬的“法院欠债大户”

  海南中院欠债无力偿还的情况并非个案。据海口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李顺华介绍,海口市中院也因建法官培训中心产生600多万债务,至今没还,“因为协调得比较好,所以才没出现海南中院这种情况。”

  海口市下辖的4个基层法院都欠外债,其中龙华区人民法院欠债1000万元,其他几个基层法院也多少不等,欠了几百万。

  目前,中国法院系统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比较薄弱,许多地方的法院经费出现困难,为了开展业务和基本建设而到处举债,债务不能偿还,使得法院自己也成为被告,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形象。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农工党中央向全国政协提交了一份“关于改革我国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建议”的提案。提案说,经调研一个普通省份法院的收支情况后发现:该省法院系统欠债累计已达6.2亿元,包括工程队垫资款、银行贷款,以及干警工资、办案差旅费等。而该省三级法院2003年年末总经费缺口为1.1亿元(不含欠债),差额部分完全靠法院收取诉讼费弥补。

  中国法院系统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财政的拨款及法院自身收入的诉讼费作为补助经费。由于缺乏独立的司法预算保障,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而另一方面,经济落后的法院忙于“自筹”资金,以应付日常开支。这样,法院的独立司法常常会受到干扰。

  有专家呼吁改革现行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建立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形成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从而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

  在本报记者采访快结束时,海南中院办公室主任张一敏打来电话说,拖欠工程款很快就会解决了,省政府已专门设立财政账户来偿还欠款,“法院欠债要还,没得说。只是早一点晚一点的问题。”张一敏说。

  不过,他顿了顿又说:“当然,太晚了就会影响司法公正。” 本报记者 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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