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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对日问题作说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21:5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西安4月23日消息 (记者雷恺) 陕西省公安厅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对日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陕西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李元博在发布会上说,从前一段陕西省总体情况看,虽然陕西省西安、铜川、汉中、宝鸡、渭南等地相继出现了部分高校学生和少数网民在网上发表反日文章、张贴一些省市游行图片以及准备游行和集会的情况,但总的形势还是比较好的,广
大群众和青年学生也是比较理智和冷静的。特别是陕西省各界和广大青年学生收听收看了外交部长李肇星的报告公安部新闻发言人谈话后,认识更加明确,纷纷表示,相信中央有能力、有办法处理好中日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拥护中央的决策和部署。

  李元博希望广大群众和青年学生不要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活动,不要做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形象的事,不信谣、不传谣,防止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破坏捣乱。要冷静理智、合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情感,把爱国热情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和刻苦学习的实际行动,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为了防止少数群众和青年学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陕西省公安厅特别对有关问题做了说明:

  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在举行日期五日前,由活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活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提出申请,在获得许可后方可举行。未经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违法行为。在网上组织鼓动游行也是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集会游行示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集会、游行、示威”。

  3、在学校或单位内部举行集会签名和游行活动不属于违法行为。

  4、未经公安机关或政府许可的游行是非法游行。如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出现严重影响治安、交通秩序的状况时,人民警察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处置,恢复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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