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对日问题作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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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21:50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西安4月23日消息 (记者雷恺) 陕西省公安厅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对日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陕西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李元博在发布会上说,从前一段陕西省总体情况看,虽然陕西省西安、铜川、汉中、宝鸡、渭南等地相继出现了部分高校学生和少数网民在网上发表反日文章、张贴一些省市游行图片以及准备游行和集会的情况,但总的形势还是比较好的,广
李元博希望广大群众和青年学生不要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活动,不要做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形象的事,不信谣、不传谣,防止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破坏捣乱。要冷静理智、合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情感,把爱国热情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和刻苦学习的实际行动,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为了防止少数群众和青年学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陕西省公安厅特别对有关问题做了说明: 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在举行日期五日前,由活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活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提出申请,在获得许可后方可举行。未经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违法行为。在网上组织鼓动游行也是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集会游行示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集会、游行、示威”。 3、在学校或单位内部举行集会签名和游行活动不属于违法行为。 4、未经公安机关或政府许可的游行是非法游行。如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出现严重影响治安、交通秩序的状况时,人民警察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处置,恢复正常秩序。 相关专题:如何看待中日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