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与公务员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有望交付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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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04:58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4月24日电(记者崔丽)公务员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报告了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争取通过。我国首部与数百万公务员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有望交付表决。
二次审议稿中,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公务员范围界定更准确。 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应当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据此,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使本法和有关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衔接,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初任法官、检察官不必“一职双考”。 公务员法草案规定了“凡录必考”的原则,而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审议中出现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录用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没有必要实行两次考试。另一种意见认为,两种考试性质、内容不同,应实行“两考”。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三、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决定不得免责。 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四、对公务员工资、退休年龄未作具体规定。 对于众所关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有的委员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法律委员会认为,各方面对现行工资制度提出的意见都各有一定道理,应当逐步加以解决。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在制定工资改革方案时充分考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现行规定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建议草案以不作修改较为稳妥。 其他修改的内容涉及:充实对公务员管理原则的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