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将实行政府定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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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5:33 现代金报 | ||||||||
金报讯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将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为全省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能尽快拥有自己的房子注入了新动力,是继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之后的又一剂催化剂。尤其是该办法明确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采用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价格核定后应向社会公示。
经济适用房不超90平方米 一直来都存在的一个怪现象要划终止符的时候了,即一些地方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时,存在户型面积偏大、结构不尽合理等现象,动辄120平方米以上,让不少中低收入家庭难以承受。办法明确限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一般为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政府定价要听公众意见 经济适用住房单价不宜过高。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利润不高于3%的原则,由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价格,向社会公布。而且,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老百姓可买也可租 经济适用住房不仅可以买,也可以租。如对于城镇中低收入、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县级以上政府对达到规定限制年限(起码3年)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以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记者 岳德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