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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直击:别人违约为何要我来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8日08:12 法制日报

  一家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大型施工企业,却因一名曾在自己工地上打工的农民工,弄得一筹莫展———

  别人违约为何要我埋单

  本报记者 陈晶晶

  终审判决已快半年了,钱明杰对公司输掉这场官司还是忿忿不平:“我们什么都不知道,怎么就平白无故地被划走50万元,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身为江苏省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副总,钱明杰口中的“冤”是说公司曾雇佣一名农民工,他后来在外面欠下的50万元债务也落在了公司头上。

  钱明杰说,江都建设是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大型施工企业,来京施工已有20个年头,业绩一直排在前面,“50万元虽然不是什么大数目,但如果以后在公司打过工的人出去干活欠债,都回头要公司埋单,那谁也经不起这样的索债。”

  “不是江都建设一家遇到过这种现象。”江苏省驻京办建管处副主任邓福林告诉记者,“不少施工企业向我们告状,有的损失还是上百万的,可是我们也没有什么好办法来维护企业权益”。

  飞来一纸诉讼

  2003年9月4日,江都建设北京公司突然收到河北献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一个叫吴天福的献县人起诉公司租用他的建材未付租金。附在后面的格式合同上,甲方写着“江都建设六处”,乙方为“吴天福”,签名落款处双方都没有公章,只有甲方经办人处填了“薛加庚”,签订时间为2002年10月5日。

  公司并没有向这个叫吴天福的人租过建材,这是怎么回事呢?

  查来查去,原来一个叫谈秋宏的江都人曾于2000年初到2001年6月在江都建设北京分公司六处(现为北京分公司六公司)下属的工程队工地打过工,2001年7月离开工地。2002年10月,他和连襟薛加庚承接了北京朝阳区十八里店的一个工程项目,并且租用了吴天福的建材,后来没能按时付租金。

  此外,2003年8月11日吴天福起诉后,8月25日谈秋宏还以“江都建设总公司六处负责人”的名义,签下“江都建设总公司六处”给吴天福的欠条,甚至签订“江都建设总公司六处”继续租用吴天福建材的合同。

  该不该做被告

  “所有这些情况都是我们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才慢慢了解到的,”钱明杰说,“真的是飞来的诉讼,不明不白就成了被告”。

  今年春节前,河北省献县法院从江都建设上海分公司的银行账户执行走50万元,经过一审、二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和终审四次审理,河北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献县法院的判决,由江都建设总公司给付原告租金及违约金等。

  钱明杰拿着案卷材料说,租赁合同上写的甲方单位是“江都建设六处”,这有没有法律效力尚且有争议,吴天福的起诉状就告上了“江都建设北京公司”,最不能理解的是,献县法院在判决中又把被告直接写成了“江都建设总公司”,怎么能这么混乱呢?

  “一个几年前在北京分公司下属工程队打过工的农民工,后来个人做生意违约欠了债,最终法院从总公司远在上海的另一分公司账户上划走钱,我们怎么也想不通。”钱明杰一脸地无奈。

  能不能适用“表见代理”

  记者在河北省献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合同法》第49条和第50条是判决的主要依据,而江都建设北京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姚恭华却对这两个法条的适用持不同意见。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代理行为即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

  姚顾问认为,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是关键。此案中,谈秋宏等人既没有公司介绍信,又没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甚至都不在江都建设的工地上干活了,吴天福相信他们就是江都建设六处负责人几乎没有什么理由,表见代理应该不能成立。

  同样,《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理行为有效。”姚恭华说,法院并没有认定谈秋宏等人是江都建设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适用这一法条未免牵强。

  姚恭华还说,尽管有证人证明谈秋宏曾在公司工地打工,但这并不意味着此后谈秋宏的一切行为都可以简单认定为职务行为。

  怎么才能防范风险

  现在,江都建设北京分公司还在积极申诉中,钱明杰告诉记者,谈秋宏和薛加庚已经不知踪迹,公司也找不到他们,上万名农民工在下属各个工程队干活,公司很担心以后再出现类似的情况,潜在风险将会很大。

  “从今年起,我们对签订用工合同的要求更加严格,如果有农民工擅自离开,当时我们就要三名工友签名证明,防止以后发生纠纷。”钱明杰说。

  江苏省驻京办建管处副处长邓福林认为,不少企业向建管处反映过类似问题,有的第三人很可能在与企业员工个人交易之前就预谋好,交易完成后立刻在其当地法院起诉企业,通过法院的判决迫使施工企业为他们的个人交易埋单。

  据了解,目前外地在京施工队伍有近千家,农民工近百万,仅江苏省在京建筑施工队伍就有300多家企业,约27万从业人员。邓福林叹口气说,现在建管处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好方法,来帮助企业避免这种现象。

  负责在京外地施工企业管理的北京市建委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张小虎则表示,他对江都建设这起官司并不了解,但施工企业自身管理上一定也存在漏洞,特别是人员的用工合同,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这不仅保障员工权益,同时也是维护企业权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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