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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私营企业主登上全国劳模榜的悖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10:54 《环球》杂志

  关于私营企业主是不是适宜当“劳模”的争论,似乎已经随着约30多位私营企业家昂首登上“全国劳模”榜而尘埃落定。总的来看,舆论一片叫好之声,大多认为“这种变化是时代进步的表现,是社会发展的趋势”。私营企业家们也自感这是“正名正位”,泰然受之。不过我对此却相当不以为然,有些话仍觉得如梗在喉,不吐不快:这类“正名正位”看似皆大欢喜,实际上却充满了内在矛盾,结果是使原本就有点混沌的权利边界变得更加混沌,对构建和谐社会未必有利。

  “劳动模范”,顾名思义,应该是因劳动出色而成为人们学习的榜样。这个称号的重心在劳动,因为世上各式各样的榜样五花八门多海了去了,但要当“劳动模范”,首先就必须在劳动方面有比别人更突出的表现。

  那么什么是劳动呢?马克思认为,劳动就是使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性活动,当然这种活动是有目的的,首先是满足人的需要的活动。这个定义相当宽泛,如果单从这一点来看,私营企业家评劳模并无不妥,因为除了那些纯粹的“食利者阶层”之外,大部分的私营企业家也都同时从事着企业管理等活动,这些活动当然也是劳动,而且还是复杂劳动。

  但是,承认私营企业家也从事劳动并通过劳动获取收益,并不能否认这一点:私营企业家收入中的主要部分,仍然来自于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在马克思之后,经济学的著作汗牛充栋,诺贝尔经济学奖颁了一届又一届,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没有被证伪。西方的经济学大师们通常采取“只谈价格,不谈价值”的方式,巧妙地回避了这个问题;而在国内,争论的焦点仅仅在于“剩余价值”是不是私营企业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不过在我看来,私营企业主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掌握资本,通过雇佣劳动,能够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如果“剩余价值”不占他收入的主要部分,那就不应该把他划到私营企业家阶层中去,而应该实事求是地把他划为小业主或独立劳动者。

  现在,第一个悖论来了: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含义就是不劳而获。把“劳动模范”的称号授予不劳而获者,是不是有点无厘头的感觉呢?这是讽刺劳动呢还是讽刺那些获得“劳模”称号的私营企业家?

  评选私营企业家为“劳模”,还有一个让人感到颇为吊诡的地方是,按照中国的传统,评选劳模的活动,一直都是由工会系统负责操办的。比如这次召开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全国总工会就是主要的操盘手。但工会是干什么的呢?工会就是雇佣劳动者的组织。因为分散的、孤立的雇佣劳动者没有能力和雇主博弈,所以大家才组织成工会,工会是私营企业家的天然对立面。中国《工会法》第三条就规定,工会会员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并不包括私营企业主;第六条更明确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现在,第二个悖论来了:在私营企业家们从事的“劳动”中,就包括和工会博弈的内容。私营企业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他有一种天然的冲动,那就是要尽可能地降低工人的工资。这和某个具体的私营企业家的个人品质如何,是不是具有爱心或者同情心,没有多少关系。因为资本的本性就是增殖,就是要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不如此就无法在竞争中获胜,就会被淘汰出局,就不是资本了。而且越是成功的私营企业家,和工会博弈的能力就越强,他的成功往往就是以工会的失败为前提的——工会给这样的企业家授予“劳动模范”的称号并大张旗鼓地表彰之,是不是有点超现实的感觉?如果有工人批评说工会这样做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工会又该如何为自己辩白呢?

  在我看来,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社会各阶层回归自己的本位。明确哪些是自己的权利,哪些是别人的权利;既保护自己的权利,也不侵犯别人的权利。果然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话,这个社会庶几也就算和谐了。当然要做到这一点,也有一个前提,就是各个阶层首先都要“脱魅”。即褪掉过分夸张的光环,放弃不属于自己的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许多曾经“魅力无穷”的阶层都纷纷回归本位,比如“干部”不再是“当然正确”的代名词;“知识分子”也不再是“清高、清贫”的代名词,“工人”也不再具有了“领导一切”的当然权利等,这是社会成熟的标志。但“私营企业家”阶层却似乎与这个大趋势相反,自破茧而出以来一直都在“入魅”。一会儿是“入党热”、一会是“从政热”,现在又是“劳模热”。在我看来,这对他们未必是好事。因为当一个社会对内在于其中的一个阶层无法正确对待的时候,这个阶层也就很难正确对待自己了,这个时候,它距侵犯别的阶层权利也就不远了。后果当然是:不光他们自己权益在碰撞的过程中受损,全社会的和谐也一并被破坏掉了!

  最耐人寻味的是,差不多就在我们这里为私营企业家大加溺爱的同时,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财富》杂志推出了2005年“美国饕餮CEO排行榜”,上面有 “25位美国最贪婪的老板”;无独有偶,英国一位职介公司的老板,因为残酷剥削来自东欧地区的工人,而在今年二月被英国《世界新闻报》评选为“全英最贪婪老板”。

  在我看来,这至少意味着,那里的人们对资本的本性有着远比我们更清醒的认识。现在,对掌握权力者必须进行监督,已经成了社会共识;但对掌握财富者,也要进行监督,人们却似乎完全没有概念。实际上,当有能力支配大量财富和生产力的私营企业家,一旦在逐利本性的驱使下发飚时,他们对自然环境和社会和谐可能造成的破坏,是远远大于几个为讨要工资而爬上脚手架的民工的。

  《财富》杂志认为,缺乏必要的监管是这些CEO们最终成为千夫所指的对象的主要原因,它不无惋惜地评论说:“这群资本世界昔日的偶像,在暴露了他们对人类基本需求极端非理性膜拜的陋癖之后,终将走向黄昏,只留下一抹抹拉长的身影。”为了防止中国的私营企业家步他们的后尘,我们也应该减少对他们的溺爱,加强对他们的监督——从这个角度来看,把他们评为“劳模”,弄不好是害了他们。

  当然,我在前面谈到“剩余价值”和“资本本性”等问题,并不意味着我主张再来一次“剥夺剥夺者”的改造运动。私有企业的合法性,已经为宪法所保障;私有企业的有益性,也已经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所证实。但具有合法性和有益性,并不意味着就应该把原本不属于它的荣誉和权利也归于它。在我看来,政府为了表彰那些表现突出的私营企业家,授予他们“发展模范”或者“产业报国模范”什么的都可以,惟独不能授予他们“劳动模范”的称号。私营企业家获得“劳模称号”,宛如穿西装戴解放帽,无论当事人如何自我感觉良好,别人看起来还是会觉得不伦不类的。难道不是吗?沐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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