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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称连宋登陆公报是全新模式不属“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08:36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5月17日消息 据台媒报道,台湾“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昨天在“立法院”表示,连宋到大陆与中共领导人胡锦涛会谈的结论,最后以新闻公报、会谈公报呈现,并未有签署文件之举。因此,依现有资讯“似可暂时排除”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之一的适用,不过,行政机关仍应视个案具体情事才能充分判断。他指出,“陆委会”近日将拜会两在野党,希望能将包括工作会议、闭门会议相关资料,向“政府”及外界公开。

  台湾的两岸条例第五条之一明定“台湾地区各级公职人员非经‘陆委会’授权,不得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关,以任何形式协商签署协议”。

  法务部长施茂林也说,在野党领袖与大陆方面以“新闻公报”或“会谈公报”代替所谓协议或签署约定,是全新的处理模式,没有司法解释可供参酌,“有无涉及适法性,确实很难就下定论”。

  施茂林说,尽管部分媒体大幅报导“新闻公报”、“会谈公报”记载内容,但究竟属于共识或协议,仍众说纷纭。因此,在事证未明下,法务部难仅以媒体内容判断。

  刘德勋、施茂林昨天前往“立法院”司法委员会报告“在野党领袖与大陆领导人签署并发布新闻公报或会谈公报之适法性争议”,在答询时做出以上表示。(潇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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