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图:花季少女讨尊严 调查丰镇强奸幼女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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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14:07 内蒙古晨报 | ||||||||
邱菊的奶奶:孩子虽不是亲生的但胜似亲生的 (晨报记者 胡红波 ) 邱菊的父亲接受采访 (晨报记者 胡红波 摄影) 邱菊的奶奶:这就是我孙女遭罪的地方 (晨报记者 胡红波 摄影) 两年来奶奶只要看到邱菊惟一的照片就忍不住泪如雨下 (晨报记者) 一个未满14周岁的不幸少女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便遭遇了两个村民不同程度强暴的厄运并导致怀孕。在两年多时间里,她期待着法律还她一个公道,期待着法官为她讨回尊严。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少女的身世和年龄却成为这段艰难诉讼的障碍,更没有想到它竟然可能成为摧花恶棍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在一审过程中,法院竟然未通知受害方到庭,两个流氓只分别被判3年有期徒刑……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曲雁)3月8日,呼市第一监狱里,丰镇市法院在这里就乌兰察布市检察院的抗诉案件——黑土台镇马王庙强奸案进行审理。该案牵涉两个犯罪嫌疑人:王胜奎和曹书云。就在审理完王胜奎之时,丰镇市检察院公诉人听审判长说,曹书云可能有精神病,他要申请司法鉴定! 公诉人认为,如果曹书云被司法鉴定成有精神病,那么他就可能没有行为能力接受法律对他的严惩,受害少女邱菊(化名)所期望的法律给她讨回尊严可能就是梦想,她所遭遇的屈辱将永远成为无尽的伤痛。 3月14日,丰镇市检察院公诉科陈科长告诉记者,如果2003年6月法庭在采信证据方面合适,就不会出现后来乌兰察布市检察院对此案的抗诉,整个案情就不会出现今天这样尴尬的局面,毕竟量刑太轻了。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赵宏方表示,如果第一次开庭,丰镇市人民法院通知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代理人出庭,在采信证据上以具有权威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据为主,那么这个案件早就尘埃落定,也不至于到今天这么复杂。 那么此案到底如何错综复杂?在为期两天的调查中,记者在揭开案件面纱的时候,看到更多的却是受害少女泪流成河,以及破败家庭的无限凄凉。 厄运降临 少女不满十四岁 2002年中秋节(公历9月21日)后的一个夜晚8时许,丰镇市黑土台镇马王庙村少女邱菊和往常一样,去村民谭碧芳家中看电视。途经村民来旺家门附近时,同村29岁的村民曹书云突然从后面窜了出来,上前楸住她的衣服就往地上按……突如其来的厄运使这个不满14岁的少女惊慌失措,慌乱中她只好紧紧抓住来旺家门前的一棵树。然而还未成年的她哪里抵得过欲火焚烧的曹书云?曹狠命把她的手从树上拉开,将她拖到50多米以外的河槽边……就在邱菊无助地哀求他的时候,曹书云恶狠狠地威胁她说:“再叫就整死你!”可怜的女孩刚刚开始的人生花季,就在死亡的恐惧中遭到了曹书云长达一小时的强暴…… 事毕,曹书云威胁她说:“回去不许告诉你爹,要是说了就打死你”。那天夜里,邱菊没有再去看电视,忍着被撕裂的巨痛回到家里,她不敢把自己的遭遇告诉年迈的父亲和多病的奶奶,只是在一个人的时候默默流泪。可是她没有想到,厄运会再次降临到自己的身上。 就在曹书云强暴邱菊之后几天的一个晚上,邱菊从村民金某某家看完电视差不多已经10点钟了,她和往常一样一个人独自回家,当她走在村民高柱家附近时,村里的老光棍王胜奎不知从哪里钻了出来,挡住了她的去路。左右纠缠,为了不必要的麻烦,邱菊绕开他准备从另一条大路回家。这时,王胜奎疯狂地扑过去揪住她的衣服就往地上按…… 就在这条大路上,邱菊遭遇了几天前同样的摧残。 那天夜里,邱菊拖着伤痛的身体回到家中,父亲在黑暗中问她为什么这么晚才回来,她只好瞒住父亲说,电视结束得太晚了。也许由于年少不懂事,也许由于害怕,此后的日子里,邱菊除了暗自流泪,再没有别的办法,因为如果这件事情让其他人知道了,她将没办法在村里呆下去,更没有胆量面对将来的生活,她唯一能做到的就是不再去村民家看电视,可是这件事情最终还是暴露了。 恶果之后 伤痛血泪成河 2002年11月中旬,遭受噩梦煎熬的邱菊开始感觉到身体的不适,成天晕晕糊糊,偶尔还一阵一阵地恶心。父亲托人带信到集宁蔬菜公司的妹妹家,说女儿邱菊病了,要去集宁的医院检查身体。 第二天,邱菊就到了姑姑家。在姑姑家里,姑姑带邱菊去一家小门诊开了治疗呕吐的药,可是吃药以后依然不见效果,反而呕吐越来越厉害。此时姑姑预感到可能要出什么事情,但无论如何也不相信一个未满14岁的孩子会有什么成人的毛病。于是他们又去了那家门诊,医生通过初步的检查告诉姑姑:邱菊可能怀孕了。为了确诊,医生给邱菊做了身体检查,发现是真的怀孕了。后来在姑姑再三的追问下,邱菊流着泪告诉姑姑自己在中秋节后的可怕遭遇…… 眼看事态严重,12月9日邱菊的姑姑带着她到丰镇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报案,称侄女邱菊遭到村民曹书云和王胜奎的强暴。警方很快将犯罪嫌疑人曹书云和王胜奎抓获归案,曹王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之后,在警方的证明和陪同下,邱菊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然而当时谁也没有想到,他们忘记了做一个重要取证,那就是对胎儿进行DNA鉴定,以至于在以后案件的审理中,案情变得复杂起来。 2003年5月,丰镇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曹书云和王胜奎向丰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时,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这两个恶棍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我的女儿会找回自己的尊严,哪晓得事情突然变得异常复杂啊……”2005年3月13日记者在马王庙村采访时,邱菊的父亲——一个残疾悲苦的老汉痛哭流涕。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以后,丰镇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然而法院开庭的时候,却没有通知受害人邱菊或她的代理人以及家人到庭参加审理。2003年6月18日,丰镇市人民法院以“2003丰刑字第10号”和“2003丰刑字第11号”判决书分别对犯罪嫌疑人曹书云和王胜奎作出判决。 2005年3月14日,记者找到了“2003丰刑字第10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称:“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辨证、质证,合议庭予以采信,被告人当庭提出是受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无证据事实,合议庭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提出发案时被害人从外表看已是成年,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其行为不构成奸淫幼女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曹书云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语言威胁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奸淫幼女的主观故意不明确,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书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2003丰刑字第11号”判决书上,法庭对被告人王胜奎的判决,同出一辙。 邱菊的家人和代理人认为,法庭不该不通知他们开庭;同时法庭不该采信被告人认为自己作案时从外表上看,被害人已经是成年妇女的辩护。毕竟法律是重证据重事实的,靠“从外表看”进行断案,实在是荒唐。可是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有关邱菊的身世却成为法庭审理时证据矛盾太多的焦点。 不幸身世 未成年要证明 2003年6月18日,当丰镇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传到邱菊的父亲、叔叔和姑姑手中的时候,他们没有想到会是这样的判决结果。一个未成年少女被强暴,罪犯竟然只被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的规定,于是他们开始不断到丰镇市法院、检察院上访,可是没人再为他们这个案件做过多的说明。后来他们又找到丰镇市人大、妇联,但最终还是没有结果。 就在这个时候,原被告之间关于邱菊是否是幼女的证据却成为案件的关键所在。 原来,邱菊并不是其父亲的亲生女儿。据丰镇警方及户籍显示的资料证实,邱菊系1988年农历10月22日(公历11月30日)出生在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赛乌素镇某村一个贫苦家庭,其亲生父亲体弱多病,家里孩子也多,邱菊出生后,这个家庭已无力抚养。当时,正好她的养父及叔叔兄弟俩在该地做泥瓦匠,而邱菊的养父曾经花钱从陕西娶来一个妻子,因为生活不习惯,这个陕西女人跑回了老家。 娶妻的钱还没有还清女人却跑了,这使得他对生活感到了绝望,正在这个时候,养父的弟弟,也就是后来邱菊的叔叔眼见自己的哥哥可能再也没有能力娶老婆,将来人老的时候没有依靠,于是便将邱菊抱养过来给自己的哥哥,因为家里太穷,邱菊从来没有上过一天学。 “我清楚记得抱养邱菊是1989年的春天,当时农村正忙着种地,那时邱菊差不多都能坐了,到秋天的时候在村委会的帮助下,邱菊的养父为她上了户口”。采访中邱菊的叔叔这样对记者回忆,他说,“抱回来以后,村里的老乡都很喜欢这个孩子,可是10多年以后老乡们却因邱菊案件的利害关系而向律师和法庭出具了虚假的证言,当然这也与我们自己出具的证明把时间弄错有关系,可是孩子抱养回来的时间却是准确的啊。” 据了解,邱菊被强暴案发生以后,被告曹书云的辩护律师在村里取证,大部分证人证言都说,邱菊不是幼女,邱菊被抱养回来已经能够坐了,而抱养的时间是1988年的春天,这意思就是说,邱菊在抱养回来的时候已经有一岁了。丰镇市检察院公诉科陈科长说,法庭在证据矛盾较多的情况下采信了被告辩护律师的证人证言,在这样的基础上,邱菊显然就不是幼女了。 3月13日晚,记者来到邱菊的家里,其养父说,“出事以后,孩子心灵伤害很大,经常沉默寡言,很少在家里,大部分时间躲在叔叔和姑姑的家里,那些给辩护律师出证据的人大部分是曹家的”。 当晚,马王庙村的村主任王松宝(音)在接受采访时说,孩子具体是哪一年被抱养回来的,他的确记不清了,不过上户的时间应该能够证明,因为孩子抱回来是春天,上户是秋天。王主任证实律师取证以及律师所调查的证言大部分来自曹家人口中。原来这个村里近50户人,曹王两姓是村里的大宗族。 为此邱菊的代理律师魏国忠告诉记者:“村里人口100多人,对小邱菊应该都了解,要知道证人证言多是被告亲人或者同族同姓的村民,同时法庭在面临证据矛盾复杂的情况下,就应该采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本,这才是最具有法律效力最权威的证据。为什么丰镇市法院没采信受害人的这个证据?这只有法庭最清楚了。” “证据的采信使这个案子在量刑的问题上显得不适当,强暴对受害者造成的严重后果,这应该成为这个案子量刑的依据,本案的后果就是被害人已经怀孕,但是前后几天时间里两个作案人到底是谁造成的恶果,这需要DNA鉴定,才能对具体的某一被告人依法量刑,然而被害人邱菊已经做了人流手术,无法进行DNA鉴定,这也使得法庭在量刑上缺失有力证据”,丰镇市检察院公诉科陈科长说,“不过这个案子在量刑上肯定不合适,强奸一直是我们打击的主要犯罪,这也是后来乌兰察布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主要原因”。 荡涤屈辱 何时讨回尊严 2002年底,邱菊被强暴的事情在当地引起极大的反响。2003年6月18日,丰镇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以后引起更大的社会关注。2004年,在受害人多方奔走之后,乌兰察布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裁定由丰镇市检察院再次向丰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3月13日,记者闻讯赶到丰镇市黑土台镇马王庙村调查,当时邱菊不在家里,她50多岁的残疾父亲告诉记者,“孩子受不了白眼去叔叔家了”。 进屋以后记者才发现这个家庭穷得让人异常惊讶,两间不到30平方米的屋子连在一起,唯一的电器就是一盏15瓦的电灯,为了给孩子打官司,屋里值钱的东西早已经变卖,先前还有100只羊,现在也只有10来只了。环顾这两间土坯房子,邱菊的奶奶,一个佝偻着身子的老太婆,在昏暗的灯光下跪在灶台前做饭,她一边添柴禾,一边借着灶堂里的火光看着手里的一个影集,在这个影集里有她的孙女邱菊小时候的照片。 听说记者来采访想看看邱菊,老人一下子放声痛哭:“可怜的孩子不是我们家亲生的,可是比我们亲生的还亲,这么大了我们就为她照过这一张照片,可是她从来没有埋怨过,出了这样的事情,我们怎么对得起她啊!”老人拉着记者的手哭诉。 邱菊的养父一脸愤怒地质问: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为什么不通知受害人?法庭上合议庭为什么不采信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据?凭什么相信犯罪嫌疑人口说作案时仅凭外表判断我的女儿是否成年?被告辩护律师说我的女儿当时身高1.60米、体重110斤,两年过去了,我的女儿现在也没有1.60米,也没有110斤!如果没有当初的错误判决,怎么会有今天再次开庭审理?到如今,监狱的人反而说被告有神经病,这难道不是说他自己要装病逃脱法律对他的制裁? 记者后来了解到,原来邱菊养父已经知道3月8日在呼市开庭后,传出有关被告曹书云精神有些恍惚,准备申请司法医疗鉴定的事情。在他看来被告试图以精神病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意味着,女儿的屈辱无法荡涤,尊严很难要回来,法律很难从公平的意义上给女儿一个公正。 当天夜晚,记者为此走访了部分村民,在谈及被告曹书云精神恍惚时,村民表示曹在村里还是一个聪明的人,平常没有发现什么大脑不正常的地方,其祖上也没有听说有什么精神病,至于在监狱这么久,情况就不好说了。面对新出现的情况,邱菊70多岁的奶奶把记者领到河槽边的案发现场,漆黑寒凉的夜晚,残月孤寂挂在天空,河水没有一丝流动的声音,老人跪在沙地上痛哭,“这就是我孙女那天遭罪的地方,这里可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 当天晚上,记者在丰镇邱菊叔叔的家里见到了邱菊,因为记者的到来,势必要再次提起两年前的悲惨夜晚,看得出她在精神上极端痛苦……叔叔说,强暴至今给她留下阴影和惊悸,这两年她是在泪水中度过的。 3月14日上午10时许,针对采访中发现的种种疑问,记者到丰镇市人民法院采访。刚一上楼,就有两个女士说,“记者来了!”狐疑之中记者到了院长办公室,一位姓宋的副院长听说记者的来意后说:“采访这个事情,必须请示我们大院长。”记者问:“如何联系大院长?”对方说:“院长到市里开会去了,没手机,小灵通无法接通。”记者又问:“一个法院的院长没有手机,无法联系,那如果法院遇到突发事件需要请示,你们怎么办?”宋副院长说,“你们要采访,按照我们法院的规定,需要到上级法院出具采访介绍信,我们才能接受采访。”记者说:“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规定,我们有新闻采访的权利。”然而宋副院长却说:“我们不管国家的,我们只管上级法院的规定。” 采访一时陷入尴尬境地。 几分钟后,宋副院长的电话响起,他接过电话以后告诉记者,“这是我们大院长的电话,他说要采访这个案子,必须到上级法院开采访介绍信。”记者问:“大院长不是在市里开会吗?他怎么知道记者这个时候来采访了?”宋副院长非常不好意思的说:“可能是有其他人打电话告诉他了。”此时记者才想起上楼的时候,那两个女士说“记者来了”。就在记者离开法院的时候,在该法院门卫室,一个中年男人探出脑袋看了记者一行,慌忙把门关上,走出法院的大门后记者再次返回,发现那个男人又探出脑袋探望,见到记者以后马上又把门关上。直到记者离开法院时,也没人告诉记者那个在门卫室探头探脑的人究竟是谁? 3月14日下午3时许,记者按照丰镇市人民法院宋副院长的要求来到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说明采访意图。政治部主任赵宏方说,他已经听说过这个案子,也做过一些了解,现在二审还没有判决,媒体不宜采访,等案子最终有结果以后再考虑。面对他的说法,记者提问:如果一审时有媒体监督,案子会怎么样?赵主任表示,这个案子的确影响大,通过他了解一审法院开庭没有通知受害者家属或者代理人到庭,这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在这个被害女孩的年龄上,证据矛盾较大,法庭采信证据也有一些问题,作为强奸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可能有些不妥,这也是检察院抗诉的原因。但是目前二审已经开庭,被告要求申请司法鉴定他的精神问题,这一新情况对案件的影响一时不好判断,所以还是等到判决之后再说。 针对两级法院的种种说法,记者只能终结采访。只是这个长达3年的强奸案至今还没有个完整的说法,记者隐隐感觉到邱菊为讨回尊严的艰难。在回呼市的路上,记者脑海里不断出现那个70多岁的老奶奶跪在灶台前默默看着孙女幼年时照片的情景;耳朵里依然响起那个残月如钩的夜晚,老人跪在沙地上悲怆的哭声。 知识链接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遭强暴后怎么办? 被强奸后,有的会发生处女膜破裂出血,幼女或生殖器官发育不全的女子,有时还会造成会阴断裂或阴道裂伤。另外,罪犯留在阴道、外阴、大腿内侧的精液或衣裤上的精斑,甚至因极力反抗时罪犯留下 的毛发、污渍、指纹和物品。都是协助破案的有力线索,应保留好这些证据,然后报案。做完这些后,应立即到医院医治伤痛,避免感染。 有的女性在受强暴时正值排卵期,容易受孕。因此,在被强暴72小时之内,应服用米非司酮,或配合服用米索列醇,以达到避孕效果。一旦怀孕,马上作人工流产。医生对你的遭遇一定十分同情,也一定会为你保守秘密。这是医生起码的职业道德。 流氓犯罪分子等玩弄女性,性伴侣杂乱,常染有多种性病。所以,遭强暴后一旦出现阴部痒痛、皮疹、尿频、尿痛、白带增多等现象时,应及时去医院就诊,以便早期发现,早日根治。 女性尤真是未婚者在遭受强暴后,感到无脸见人,对未来心存疑虑,怕被爱人识破“庐山真面目”, 甚至轻生。其实,假如你的男友对此斤斤计较,那说明他也不是真心爱你,又何必为此自寻烦恼?尽管处女膜的完整与否不是女性“忠贞”的唯一标志,但有些男士却对此“耿耿于怀”。处女膜修补也许能让你淡忘过去的痛苦,保留一份隐私。但要选择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不可轻信街头巷尾的“电线杆子广告”,以免旧伤未愈又添新伤。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