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廷苑酒店因偷税被判处罚金170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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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9日19:10 新华网 | ||||||||||||
新华网深圳5月29日电 (记者李南玲)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去年十大偷税案之一的深圳市廷苑酒店有限公司偷税案日前在深圳宣判。深圳市盐田区法院一审判决该酒店犯偷税罪,处罚金1705万元。 廷苑酒店的7名相关责任人犯偷税罪,根据情节轻重及案发后的实际表现,董事长张远帆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酒店实际投资人、经营者、总
据负责稽查此案的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局介绍,该局自去年7月初起对廷苑酒店立案稽查,查实该酒店2001年至2004年间通过设置“内外两套账”,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3411万余元。该局依法作出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6494万余元的处理决定,随后进行司法移送。 盐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认为上述被告均构成犯罪,判决被告廷苑酒店罚金1700余万元。鉴于7名被告人有自首、积极筹措资金弥补国家损失等从轻情节,同时考虑到国家损失已经挽回,廷苑酒店仍在正常经营,各被告人也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决定对7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