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将对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作出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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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22:04 新华网 | ||||||||
新华网香港6月14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14日说,特区政府经征询行政会议意见后,决定原则上接纳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独立委员会的报告。 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独立委员会由主席及3名委员组成。委员会6月9日向特区政府提交了报告书。
报告书建议,目前的薪酬条款应继续适用于即将经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而行政长官薪酬总值高于政务司司长薪金12.5%的新安排,则将在2007年7月第三任行政长官上任时实施。 报告书还建议,前任行政长官离任后3年内会受到离职后就业的规管。第一年,前任行政长官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或参与商业活动。随后的2年,在展开任何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之前,必须事先征询一个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但在这3年期间接受中央或特区政府的委任,或从事学术或慈善机构的工作则一概获得豁免。 报告书建议,前任行政长官将获得提供办公室、行政支援、汽车及司机的服务,协助其进行推广和礼节性的工作,同时也会提供保安服务。前任行政长官还可以享有礼遇安排和医疗及牙科福利。 政府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将以委员会的建议为基础,制定与行政长官职位有关的薪酬以及其他离职后的详细安排。政府将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6月20日的会议上汇报政府的立场,听取议员对报告书建议的意见,此后政府将按需要寻求财务委员会的批准。 相关专题: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补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