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未签合同也可认定劳动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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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17:15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光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公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后即使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记录等凭证,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透露,最近不断有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的情况。昨天公布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后用人单位
对于劳动者来说,即使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都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强调,以后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必须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方式予以补偿;工作时间未满一年者不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