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公布新规:携犬出入公共场所罚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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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12:16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周利华)经过广泛征求首府市民的意见,更加完善的《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个人养犬应当具备有效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并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单位和个人在养犬登记前,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
《规定》还指出,养犬人携犬进入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或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消除的,由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罚款。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