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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三审: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6日22:39 中国新闻网

  违法拆迁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小区绿地将属业主共有,公路、电网等收费权有望做担保……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中,社会关注的一个个热点问题得到明确答案。

  最新的草案着重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
产。”

  被拆迁人、被征收人须得到妥善安置

  现实生活中,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纠纷时有发生,侵害了群众利益。物权法草案增加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同时,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征收,物权法草案规定,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加强保护

  目前,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常常“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以致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对此,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的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关注。对此,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同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小区绿地、道路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是居民们关注的焦点。按照物权法草案,以上三项均“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对于争议较大的会所、车库的归属,草案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对于小区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草案规定,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扩大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草案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增加了三类可供担保物:

  一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

  二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三是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

  同时,物权法草案删去了原有的对不动产的典权和对动产的让与担保两章,暂不作规定。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为了减轻公众不动产登记的负担,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而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则有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规定。

  解决物权纠纷有3种途径

  物权受到侵害的,根据物权法草案,权利人可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视其情况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大对物权的保护,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吴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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