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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物权法:加强保护 鼓励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05:2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7月2日讯 记者石国胜、杜文娟报道: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定备受社会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就物权法立法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的提问。

  在回答什么是物权,制定物权法有哪些作用时,王胜明说,物主要指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制定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对物享有什么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王胜明说,物权法草案269条,都是在回答上述三个问题。这部法律的直接作用可以概括为:一是定分止争,通过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是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哪些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关于拆迁和征地问题,王胜明说,这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国家建设的大问题,拆迁征地的前提条件,物权法草案规定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关于补偿标准,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在回答草案如何规范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时,王胜明说,物权法草案从市场主体角度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或者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的权利,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来行使的。同时,针对当前有的国有企业在改制以及转让财产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突出问题,草案规定: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以无偿,或者以低价出售的手段来转让国有企业,造成国有企业财产流失,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经营、给国有企业造成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草案时,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关于民法草案审议的工作安排,王胜明说,民法草案共有九编,物权法是其中重要的一编。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草案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按照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当前要抓紧制定物权法,以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几编,都是实践急需的,也是民法草案中的重要内容,这几编出台后,再加上现行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编纂民法的条件就基本具备。可以说,民法草案的审议正在进行之中。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03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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