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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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3日17:54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赵欣 通讯员 王更 高英)日前,包头市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的意见,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范围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加了向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就《条例》规定的范围以外的下列事项向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中的受害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给予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参照下列标准:城镇居民经济困难标准应当以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农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500元以下,牧民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0元以下。农牧民家庭年人均收入未达到当地年人均收入标准的,特殊、典型案件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