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夫搬玻璃划伤手腕雇主应承担损失(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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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14:35 内蒙古晨报 | ||||||||
受伤的王福田 晨报记者 赵禄摄影 内蒙古晨报呼市热线4965599消息(记者 杨雨超)6月28日下午,呼市三轮车车夫王福田端着缠绷带的右胳膊来到晨报,称他在一次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破裂的玻璃划伤手腕,可雇主除没叫他赔玻璃外,近500元的医疗费没负担一分。 据王福田讲,6月25日中午12点多,他被东库街大士联邦玻璃店张经理临时雇去搬运玻璃,他蹬着三轮车和另一位搬运工去工大库房拉玻璃往润宇装饰城一玻璃店送。就在二人
6月28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大士联邦玻璃店,见到了张经理。张称,听到他临时雇佣拉玻璃的三轮车夫王福田受伤时,他非常焦急,马上赶到了医院。但当听到王解释玻璃是晒坏的时,他又感到很气愤,凭经验,王搬碎的玻璃是三轮车下面放着的玻璃,是不可能晒坏的。鉴于王没有说实话,他不想负责王的医药费,但出于同情,他也没让王赔他价值140多元的玻璃。王福田对张经理的说法不予认同,称自己并没有说玻璃是晒坏的,而只是说过天这么凉,为拉张经理这点玻璃受了伤,张应该管一管。 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的支文宇律师认为,三轮车夫作为对外营运主体,与雇主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与雇主形成的临时雇佣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保护,在承揽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失应由承揽人负责。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