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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物权法应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14:25 燕赵都市报

  作者:乔新生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规定突破了民事法律规范的纯粹性,引入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转轨时期,法典化的时机尚未成熟,在单项法中对某些现实生活中突出的问题作出规定并无不妥。我国物权法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个法律文件中不能存在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文件不等于法律部门、法律制度,更不等于法律规范。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可以集中在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法律文件中反映出来,但是确有必要,完全可以在同一法律文件中反映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

  技术上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必须有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民法典尚未最终形成的情况下,我国的物权法针对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产权问题,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悬而未决的问题。当然,在未来法律编纂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对我国的物权法和其他单项法律进行重新梳理,然后根据法典需要,重新整合。

  坦率地说,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出现的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应当归咎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关于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在我国民法学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应当运用传统民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另一种则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并不简单的属于民事权利,其中还包含着权利产生、权利的变更和权利终止的其他要素。在笔者看来,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表面上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却是一个民主的问题。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在程序上必须走民主化的道路,根据现有的体制安排,处分国有企业的产权必须征求国有企业所有人的意见,至少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法律,维护全体中国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现在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截断巫山云雨”,没有看到国有企业产权形成的源流关系,没有顾及到国有企业产权最终受益人内心的意愿,甚至在主体缺位的情况下,通过不清晰的意思表示实现了权利的转让。这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产权改革。

  当然,仅仅依靠我国的物权法并不足以解决所有国企产权改革问题。但是,物权法面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不能无动于衷,更不能避开这些问题,建立所谓完善的物权制度。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当前改革的重心所在,当然也是我国物权法必须规范的内容。至于现行的法律规范是否科学,需要进一步探讨,但是绝对不能因为产权制度涉及到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所以在物权法中完全置之不理。我国的物权法必须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保驾护航。

  从现有的规定来看,虽然重申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所以,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发挥应有的效用人们还需拭目以待。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既是物权变动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政治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所有权制度的改变,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更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在缺乏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剥夺国有企业职工占有国有财产的权利,改变国有企业产权属性,随意处置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各项权能,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能否认的是,在发展生产力的幌子下,目前全国各地都在随意处置国有企业产权。如果物权法不能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作出具体的规定,那么,中国的物权法并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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