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引发争议专题 > 正文

新浪山西网友:婚前医学检查符合中国的国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11:30 新浪网

  2005-07-20 21:39:32 新浪网友 IP:60.223.51.*

  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取消了带有强制性的婚前医学 检查,这个条例的颁布,虽然与上位法《母婴保健法》构成了冲突,

  但由于这个条例有不少的地方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民众对 于这个条例的缺
陷给予了适度宽容,没有引发法律危机。但是,也自 此失去了保障家庭健康和提高未来人口素质的重要一道防线。

  《民 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健康生命权。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保护,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自身的保护,一是国家的保护。根据我 市2000年婚检资料显示,在当年接受婚检的4056名男女青年 中,检出传染病69例;其中性病梅毒和淋病5例,其余为活动性的 乙型肝炎。如果梅毒的患者未治愈结婚后,所生的子女会发生先天性 梅毒性心脏病,这是一种终生难以治愈的疾病。如果淋病的患者未经 治愈结婚后,会使所生的新生儿发生难治性眼炎,导致失明。而乙型 肝炎往往有聚发性,只要一个家庭的成员患者有乙肝,如果这个家庭 的其他成员不及时接种乙肝疫苗则很难幸免。如果乙肝患者未被发现 ,进入另一个家庭,而对方家庭未能预先接种乙肝疫苗;那么,对方 的家庭将会面临医学灾难。非但如此,如果这些受感染的家庭再有人 口的婚迁转移,那么将会形成传染病的链锁传播。从上述的推断可以 看出,虽然一年仅检出69例传染病,但如果不经过婚前医学检查给 予相应的医学指导和咨询,那么,由此传播的人群将是几倍。如果引 发链锁传播,那么由此传播的人群将是几十倍。因此,实行婚前医学 检查,是国家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一种体现。

  我们知道,一个国 家的公民进入另一个国家,必须依据《卫生检疫法》接受传染病的监 测,出示健康证明。在非典流行期间,一个地区的公民进入另一个地 区必须接受相应的检疫。作为一个家庭的成员进入另外一个家庭接受 婚前医学检查具有同等的意义。通过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和咨询指导,

  我市的出生缺陷儿的出生率由九八年的220/万,下降到了110 /万左右。从2003年开始,出生人口的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2 001年我市有一对未婚的男女青年,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双方同 时患有梅毒,通过建议治愈后结婚,避免了先天梅毒儿的发生,拯救 了一个家庭。有许多一方患有传染性乙肝的青年,我们均提出了让对 方接种乙肝疫苗半年后结婚的医学建议。成功地阻断了传染病的流行 。非典的流行,给我们全社会提出了诸多的警示,使公共卫生领域出 现了一场革命。婚前医学检查作为公共卫生领域一个组成部分,如果 取消那将是公共卫生理念的一种倒退。

  如果婚姻自由为理由取消婚 前医学检查是一种概念偷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 定:禁自破坏婚姻自由。完全自由的婚姻是不存在的,法律保护的是 健康的婚姻自由;这种婚姻自由首先要受一夫一妻的限制,也受近亲 不能结婚的限制。同时,从许多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民有权利自 行选择他们想要的生活和发展方式,当然其中也包括婚姻;但是,当 个人的自由侵害到他人的权利时,对个人的自由必然是有所限制的。 比方说,吐痰是公民的自由,但是,法规要求你不能随地吐痰,因为 你这样的自由行为,将会危及其他人的健康。所以说,个人的自由是 要受到公众利益的限制。婚前医学检查作为保障出生人口素质、保护 婚姻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是 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注意到,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确实没有婚前医 学检查的制度,但是,在那些国家,医疗保健水平已十分发达,每个 人从生到死都有完整的、真实的健康档案,男女双方通过健康档案完 全可以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并且作为高度发达和文明的国家,公民 的对自身和他人的保护意识要高。所以,在这些国家实行婚前医学检 查相对来讲是不必要的。但是相对在一些中等发达国家,婚前医学检 查仍将它作为一种结婚的必经程序,通过法律予以界定;原因是,他 们的医疗保健制度还并不完整,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还并不成熟。在 1999年,我们遇到一例患有梅毒的男性青年,通过婚前医学检查 已确诊为梅毒;后来,他让人冒名顶替进行复查,被识破未果。后来 他通过欺骗登记人员的方法骗取了结婚证,不久女方发现男方患有梅 毒后,差点引发了针对婚姻登记人员的法律诉讼。在我们的婚检实践 中,我们也遇到了不少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但却想方设法逃避婚检 的现象。由此可见,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国民整体素质较发达国家 还有差距,人们的保健观念和卫生观念还很差,特别是在农村,卫生 保健观念更加贫乏,如果不用强制性性婚前检查加以约束,放任“自 由”婚姻,将会引发健康危机,对整个民族都是灾难性的。所以,在 目前我们的医疗保健制度还不健全、公民的健康意识和素质还存在一 定差距的前提下,片面强调婚姻自由而取消婚检是一种“左”的做法 。婚前医学检查符合中国的国情。-----------山西樊金 荣

  相关专题: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引发争议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