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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首次进入立法程序 规范成年人的新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1:49 三联生活周刊

  这个夏天,性骚扰再次成为公众的热点,与往年的“口水战”不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6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首次进入立法程序。

  记者◎李翊

  “性骚扰在中国正在成为日益凸现的社会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
员唐灿在她最近的一篇关于性骚扰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在上世纪80年代将美国人凯瑟林·麦金农提出的‘exual Harassment’翻译成‘性骚扰’之前,对于同样的举动,在中国统称为‘耍流氓’,而在葆拉·琼斯起诉克林顿‘性骚扰’之后,就连打工妹都知道了什么是‘性骚扰’。”

  在中国,人们一直都认为公共场所是性骚扰的高发地。然而,中国社科院等机构的最近一项调查显示,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正日益扩大和普遍化。2000年深圳关于性骚扰的调查显示,公共场所被认为是最易发生性骚扰的环境,而2002年北京关于性骚扰的调查则显示,公众在回答“最容易导致性骚扰的人际关系”时,首选的是“上下级关系”,“公共场所中的陌生人关系”被列为第二(分别为61%和58%)。

  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新兴经济类型企业,已经成为性骚扰的高发区。2000年,《深圳周刊》与深圳大学做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分别有48.5%和33%的被调查者认为,私营企业和外资、合资公司是最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地方;而认为在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分别只有7.1%和2.9%。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企业已经呈现多元化发展。企业主,特别是私营企业主,整体素质不高,在性方面不太尊重(人),女员工如果反抗就会被炒鱿鱼,女秘书为了保住工作,也不得不与领导接近。”在谈及原因时,巫昌祯说。

  来自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数据亦支持了这一结论。1992年到2002年,该中心共接到526个有关性骚扰的咨询求助电话,主要人群是公司职员、工人、学生和公务员,而职员占到了总数的1/4。调查显示,性骚扰的发生场地以职业场所为主,来自上司的性骚扰占总数的32%,来自同事的占16%。

  研究性骚扰的学者唐灿认为,在中国,性骚扰行为一直在各种场合事实上侵害着妇女,但只是随着近年来一些外企和经济特区内性骚扰事件的披露,社会才对这个问题予以关注。这一方面固然与西方女权主义文化的影响有关,另一方面,性骚扰问题也触发了社会对转型期间妇女生存和权利状况的敏感和关注。

  然而,中国目前尚无直接和明确禁止性骚扰的法律条款。对工作环境中女工权益的保护,中国的《劳动法》中有专门的条例规定,但那主要涉及的是劳动中和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等的权益问题,对性骚扰等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受这一法律框架的影响,中国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生产企业,制订内部管理章程和规则时基本都没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然而,这些跨国公司在本国的企业管理规则中都有专门规定禁止性骚扰。

  要不要对性骚扰专门立法加以限制,中国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主张立法的人士认为,“由于中国法律并未对性骚扰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而且未对性骚扰做出界定,这很容易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性骚扰,受害人权利得不到保护或保护不周的情况”;另外,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对侵害和侮辱妇女行为的规定大都偏向于“公共场合性”,对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还缺乏有效设定。

  不主张专门对性骚扰立法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不是很有必要。其实我们面临的不是无法可依,不是实体法的问题,而是程度法的问题”。他们认为,现在中国的许多法律都可以为制止性骚扰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加强各法律相关部分的条例,来达到对性骚扰行为进行规避的目的。比如在《民法典》中就可以就人格权这部分加强修订;另外像《劳动法》也可以规定雇主对雇员在合同期间的精神和人身负责。

  此外,取证难的问题也被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是难以对性骚扰立法的主要障碍。反对声音中最直率、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来自中国著名的妇女法专家巫昌祯教授,她的主要观点是:第一,目前大量拐卖妇女、强奸、家庭暴力等等显性犯罪行为尚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性骚扰这样一个仅限于精神损害而没有实质性伤害的问题还不到立法的阶段。第二,立法需要大量的典型案例和数据,但目前连一件案例都找不到,更不要提数据了。第三,反性骚扰法属于禁止性法律,放在行业管理法中不太协调,只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人身权利”条款中可以放入,因为这是一部跨行业的、综合性法律。但是对男子的性骚扰又该如何处置呢?第四,性骚扰本身存在诸多暧昧、模糊的区域,法律的实用性何在?第五,举证困难,目前并没有科学的方法来证实性骚扰行为。

  经过7年的立法之争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于2003年正式启动,由十几位法律和妇女问题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对原有的《妇女法》进行5个方面的修改,性骚扰属于其中新增加的内容。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尽管立法有望,但相当多的专家认为,性骚扰要从一个法律文本进入到现实的操作层面,“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妇女法》修改专家组成员之一,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大文说,对要不要在法律中写入性骚扰,大家的看法相当一致,只不过在何谓性骚扰这一问题上,专家们发生了分歧。杨大文印象深刻的一个细节是,1992年,深圳市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实施细则时,将“禁止性骚扰”写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但这一实施办法并未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采纳。杨大文分析,原因很可能就出自对性骚扰的定义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告诉记者,她理解的性骚扰,“是带有不情愿的、伤害性的、带性色彩的淫秽行为,性骚扰可以表现成抚摸、搂抱、亲吻等,可以表现成在语言上用下流的语言或表情暗示,或在视觉上暴露性器官挑逗对方,这种行为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让对方性的羞耻心受到很大伤害”。

  但这些仍然是过于原则性的认定,在实际执行中,双方的理解仍然会发生偏差。衣着暴露,说“黄段子”,是否就是性骚扰?有人据此提出疑问。

  杨大文则主张,性骚扰的范围不应过于宽泛。他说,性骚扰不仅仅有客观行为,还有主观因素的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视觉骚扰”不属于性骚扰。

  “但在定义性骚扰时,特殊关系层面的性骚扰,一定得在今后的细则中明确。如教养关系、上级对下级的权力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等。”杨大文说,“因为,这都属于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性骚扰。”

  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部分,性骚扰立法在一开始便有先天的不足。“为什么只立法禁止对妇女性骚扰,而不禁止对男性性骚扰?”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说,性骚扰绝不只男性骚扰女性,也有女性骚扰男性和同性之间的骚扰。

  巫昌祯对此回答说,“走出第一步至关重要”。她强调,这是“革命的第一步”,通过基本法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后会出台性骚扰司法解释,各省市也会出台实施细则,诉讼法、民法、劳动法、教育法自然也会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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