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烟草局干部将2万受贿款捐给公益事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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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03:29 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曹晶晶 实习生华璐 通讯员王燕) 如果将收到的贿赂款项捐献给慈善事业,那么这笔钱财算不算非法的受贿款项呢?日前,原省烟草专卖局一主任被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定受贿罪成立。法院认为其中一笔20000元的贿款虽然全部捐作慈善用途,但其性质仍为受贿款。 甘某现年58岁,原系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又称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
1997年底至1998年底,甘某在参与管理该公司林和东路综合楼装修工程的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了承接该工程的香港某装修公司总经理林某的贿赂,其中有现金20000元。事后,甘某将这20000元全部捐给了公益事业。 这20000元成为了法庭辩论的焦点。辩护律师在开庭审讯过程中认为,甘某主观上不存在受贿及为行贿人谋利益的故意,此款项不能算受贿的违法所得。公诉人则坚持认为这是受贿款项。 经法院审理判定,甘某在收受贿赂后,受贿行为已完成。他以个人名义将钱用于公益事业,是个人处分财物的行为,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律师在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故不予采纳。 因甘某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法院判处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没收其退出的违法所得56900元人民币及帝舵牌手表一只。 又讯 省烟草局前行政处基建房产科科长麦某于1996年底至1999年初,在省烟草公司林和东路综合楼装修工程以及茅岗仓库装修工程期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万元。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其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全数没收非法所得20万元。 相关专题:湖南临湘市副市长受贿款扶贫引争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