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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签合同 货款给付起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4:35 法制播报

  主持人:目前,随着法制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懂得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尤其是在涉及到经济 利益的领域,以法律条款的方式签合同、订协议的情况在我们身边也屡见不鲜。虽然人们已经具备了法律意识,却并不意味着 所有的人都有良好的法律习惯,所以纠纷依然会不可避免的发生。

  配音:易文学是江西省景德镇人,八年前同丈夫一起来到了哈尔滨市投资开办陶瓷酒
店用品商店。几年来商店的生意 一直不错,这不,2002年春节刚过,她的酒店就迎来了一批顾客。

  配音:常言道货比三家,以前顾客来到店里咨询商品是常有的事儿,所以这次她也没在意,然而几天后,其中的那位 韩香缘酒店的总经理白英兰又来了。

  配音:就这样,经过一番交涉,双方终于就交货时间、商品价格等一系列事项达成了共识。

  配音:当时她们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的内容大致为:三张定货单总金额扣除优惠款后,定货总金额为87249元 ,预付款额为3万整(已付),货到验收后付余额,交货日期为2002年3月16日,每晚交一天货应赔偿定货人总货款的 10%。签订合同的当天,易文学就要求白英兰交付了预付款。

  主持人:一边说当时交付了一万元预付款,一边说交付了三万元预付款,那么谁在撒谎呢?恐怕只有她们两位经手人 心中最清楚了,我们姑且不再深究。俗话说时间就是金钱,签定了合同、交付了预付款之后,两人就各奔东西,一个去景德镇 催货,一个忙着筹备酒店开张营业的事宜。时间飞逝,转眼就临近了交货日期。

  配音:直到进入了4月份,双方终于实现了签定合同后的第一次通话,紧接着他们又开始落实交付货物的问题。

  配音:既然货已付清,那么接下来要做的事就是结算剩余货款了。然而他们现在对交货当天结算剩余货款的次序和数 额的说法也大相径庭。

  配音:那么白英兰现在对交货当天结算剩余货款的次序和数额又是怎么说的呢?

  配音:易文学的说法是“在签订合同时白英兰交付的预付款是1万元,后来在送货当天白英兰又给付其37250元 ,之后又打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合计87250元,恰好是货款总额87249元的凑整数。”而白英兰的说法是“在签订 合同时其交付给易文学的预付款给是3万元,后来在送货当天又给其17249元,之后打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在送货当晚 又给付其37250元,合计是87249元,正好是合同中的货款总额。”两种履行方式推算起来似乎都合情合理,然而真 实的情况只能有一种,那么到底是谁在撒谎呢?

  配音:双方的货款纠纷始终悬而未决,到了2003年,易文学将韩香缘酒店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返还拖欠货款4 万元。

  配音: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展开唇枪舌战。易文学坚持说韩香缘酒店还欠她4万元没还,而白英兰却坚持说只 差2750元没给,两者的说法听上去似乎又都有道理,那么象这种雾里看花的案件,我们又何来一双慧眼呢?

  配音:不久法院依据现有的三份书面证据:标明3万元预付款的合同、易文学给白英兰出具的37250元的收条、 白英兰给易文学出具的4万元的欠条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目前的关键问题是订立合同当天双方交付的预付款到底是一万元还 是三万元的问题。原告诉称虽合同注明已付30000元,被告实付10000元,已向被告出具了10000元收条,符合 双方交易习惯,且与原告交货时被告给付37250元,同时出具40000元欠条的诉称相符,合计恰好是货款总额872 49元。在被告不能证明其付货数额和出具欠据之和与货款总额相符的情况下,应视为被告在给付37250元货款的同时, 给原告出具了40000元欠据。由此可认定,被告在签定合同时实际交付原告10000元预付款。最后判决被告韩香缘酒 店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易文学货款40000元。

  配音:紧接着,韩香缘酒店针对此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不久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份截然不同的判 决。法院认为: “预付款3万元(已付),货到后付余额57249元”的书面证据是双方签字生效的,如没有充分证据, 不能依据违反交易习惯,推断上诉人韩香缘酒店未付17249元,从而否定上诉人韩香缘酒店没有交付预付款30000元 这一有效证据。就现有证据,应该认定上诉人韩香缘酒店已付预付款30000元。(此外,被上诉人易文学将上诉人定制酒 店用陶瓷制品送到上诉人韩香缘酒店,上诉人韩香缘酒店为被上诉人易文学出具40000元的欠条,是当时双方对付货、付 款、收款的总结算,这种结算方式,可以包含前期的收、付款,符合常理。因此,上诉人韩香缘酒店在原审开庭笔录中陈述“ 当时结完零头(17249元),总货款还差40000元,我们帐已清了,所以我没有要求原告(被上诉人易文学)打收条 ”的理由应予认定。综上可以认定上诉人韩香缘酒店为被上诉人易文学出具40000元的欠条后,又给付了被上诉人易文学 37250元。至此,上诉人韩香缘酒店尚欠被上诉人易文学货款2750元。)最后判决韩香缘酒店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易文学2750元。

  配音:此后易文学不服二审法院韩香缘酒店只给付2750元的判决,又提起了再审申请,而法院以她不能提供新证 据为由,作出了维持二审判决的通知。

  主持人:去年有一本非常流行的管理学方面的书,书名叫做《细节决定成败》。我认为这个名字用在本案中非常适合 ,本案的当事人在执行交易的过程中签订了合同,这说明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意识,他们的区别是一个人是真明白,一个人对 法律还是一知半解,这才最终导致了这场长达两年的诉讼的发生。看来,在法律面前还真来不得半点马虎。(审核:赵启进律 师1332118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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